热点一π丨关于“土地”的那些事儿之我国耕地流转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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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文章《关于“土地”的那些事儿之我国耕地持有者分析》给大家解答了土地在谁手上,本期我们将重点讲述:谁在流转土地?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均呈现显著扩大与加快的趋势。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至2023年,我国土地流转率已达到36%(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流转面积约6.8亿亩(根据流转率推算)。其中,流转给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达45%。这些新型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成功构建了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各流转主体流转面积占比如下(2021年数据):
01
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一般由一人牵头,组织吸收几户或更多农户自愿参加。依照2017年修改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成员80%以上需是农民,有5名以上成员。
截至2024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8.5万家。结合合作社情况分析,合作社成员一般为村内熟人,熟悉村内情况,且村领办合作社有村支书参与,领导管理村内事务,威望更高。因此,合作社参与的土地流转,也多为村内土地流转,在土地租金方面,参考当地人相互流转价格,相比外地种植大户、种植企业更有优势,也更了解村情。
目前合作社的土地整合有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土地入股,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通常以面积大小确认股比,以及分红依据;另一种是土地流转,即农民向合作社等承租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一般需要先付租金。结合长春、九江调研情况,部分由村长带头发起的合作社,有能力鼓励全村以土地入股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结合土地种植产出、一二三产结合等情况进行分红,为后付地租的典型模式。村民个人发起的合作社,一般难以整村流转土地,且流转模式一般为土地入股+先付地租流转,这些合作社资金实力相对强,可以同时提供配套的种植服务,如大型农机租赁、作物烘干加工等。
0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经济组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因为家庭成员的利益一致性,使得家庭农场的监督成本和决策成本相对较低。相较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需要雇佣劳动力、并监督其劳动,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成本较低。截至2024年3月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近400万个。家庭农场一般流转的土地规模相对较小,以30亩到100亩居多。
家庭农场主一般以本村土地为主要流转对象,要想实现相对集中连片经营土地,需要在选定位置后,对该区域范围内的农户进行磋商,包括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问题,需要逐户沟通,如果有一户不同意流转,就会出现“邮票”状地块。同时,家庭农场劳动力主要为家庭成员,可流转的土地面积受劳动力限制大,呈现小而分散的局面,且在多地申请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中,一般要求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面积。
03
种植大户/能手
种植大户可从当地合作社手中流转土地,借用合作社对地方比较熟悉的特点,由合作社或村集体从农户手中协调流转土地,再由种植大户流转过来经营种植。这部分种植户一般非本村人,流转土地多为一年一付、先付地租模式。种植大户一般聘请当地农户作为产业工人,为当地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需要监督劳动成果,并且防止村民盗抢。
种植能手则为村民之间自发流转、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流转或互换土地,经营规模多为10至20亩,该部分流转价格相对较低,一般不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口头约定或简单协议为主,且地租支付方式灵活,可以采用先付地租、后付地租、或者支付地租+粮食分成多种方式。
04
农业产业企业
部分农业产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业务,这些企业的共性在于有相应资金实力和地方政府优势,并且在订单方面有一定支持,不同之处在于参与土地流转的方式、参与程度。
本期关于耕地持有者情况的介绍就到这里,下期我们将围绕“谁在耕种土地?”为你带来《关于“土地”的那些事儿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分析》,敬请期待!
作者为中粮信托产业金融部陈练
参考文章:
《农业农村部:我国土地流转的比例已经达到36%》,上海证券报
《农业农村部答复大力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有关提案》,微观三农
《司伟: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以推动农业转型》,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