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混排、违规偷排、径流直排……入河入海排污问题怎么破?

2023-02-15 09:30:46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下一步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当前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中,还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以雨水排口之名,行排放污水之实。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市政管网历史欠账较多的城市,仍存在雨污合流或混接错接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通过雨洪排口直接排入河道或海洋。

一些地方以合法排口之名,行超标排放之实。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合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但由于主观或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而是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采取违法途径规避在线设施的监管,将超标废水通过排污口排入河道或海洋。

还有一些地方以地面径流之名,行违法排污之实。部分采矿、选矿企业位置偏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放松要求,采取分散或集中等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河沟、山谷等,以地表径流的形式,将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或海洋。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好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把排查工作做实。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要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督促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排污管网、雨污分流管网,统筹推进工业、城镇、农业和其他各种类型排口的排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分类精确,最终形成排污口清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把监测工作做细。以水质数据为导向,采用人工监测和遥感监测、无人船水下监测、自动监测等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企业”的全过程、全链条溯源,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把监管工作做严。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做到整治不到位不放过。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确保整治有时效、问题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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