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2023-12-15 18:00:43 - 财联社APP

转自:财联社

【金融监管总局: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财联社12月15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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