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二审判决分别承担30%、10%连带赔偿责任!

2024-12-15 18:34:26 - 会计雅苑

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二审判决分别承担30%、10%连带赔偿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于畔及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于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9

2022年9月30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广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因出具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2017年虚增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同时,2018年天夏智慧虚增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中准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有效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79.2万元并被处以537.7万元罚款。

2022年8月18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夏智慧2016年度审计报告同样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亚太所被没收业务收入67.9万元并处以135.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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