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2023-03-15 19:32:40 - 媒体滚动

转自:人民海军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商家以低价体验为名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

重重诱导加价升级?

购买商品出现问题

电商与厂家相互推诿扯皮?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整理了几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

并组织军队律师剖析解读

让大家安心放心舒心消费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01

特价套餐变天价营销套路要提防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典型案例】女兵小刘在团购APP上看到某影楼广告“古风写真团购价仅需19.9元”,感到十分划算,便下单前往。拍摄过程中,影楼店员不断向小刘推荐各种服装、道具、化妆套餐,在店员的软磨硬泡之下,小刘也不断升级套餐,最终拍摄选片费用一路飙升至10000多元。小刘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被“忽悠”了,要求解除拍摄协议、返还支付钱款。双方协商不成,小刘向法院起诉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影楼返还小刘9000余元。

【法条链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②《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释法】产品营销无可厚非,但部分商家却暗中设计了各种营销套路和话术陷阱,可谓五花八门、不择手段。本案中,影楼使用各种手段诱导小刘大幅增加支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侵害了小刘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小刘与影楼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小刘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各位战友,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谨慎衡量自己的消费能力,尽管“商家推销猛如虎”,也要“冷眼观察识套路”,避免冲动消费、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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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识别“坑老”陷阱防范“神药”骗局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这些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要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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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基地机关李处长的父亲看到电视购物节目宣传某“氨糖饮品”有保健疗效,便购买了30盒,花费6000余元。收到货后,李父发现产品与广告宣传的完全不一样,该产品包装底部用小字写着“本品为压片糖果”,毫无保健功效可言。李父要求退货,却遭客服拒绝。后经相关部门介入,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宣传,责令公司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释法】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认证的保健食品标志,即俗称的“蓝帽子”。本案中,商家将普通糖片冒充保健品进行营销,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李父可依法主张退款和三倍惩罚性赔偿。如果家中有老人不慎“中招”,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①向涉事经营者索赔;②向食药监部门、市监部门举报;③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④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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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推诿扯皮“踢皮球”依法理赔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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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退休干部鲁某在电商网站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安装后不到1周,由于热水器阀门夜间突然断裂,导致家中被水淹泡,墙皮脱落,地板、家具等受损严重。鲁某找电商理赔,电商网站称“谁生产的谁负责赔”,生产厂家则称“谁卖的找谁赔”,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厂家和电商网站连带赔偿鲁某各项损失计10万余元。

【法条链接】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②《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律师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责任。消费者只需要证明该产品缺陷实际造成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即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赔偿。战友们,在消费过程中要增强取证意识,一旦因产品缺陷造损害,要尽快通过拍照、公证等手段固定保全证据,为主张权利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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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健身固然好办卡要三思

【典型案例】战士小马在单位附近的健身房花费2000元办理了3年的会员卡,并购买了8000元私教课程。可还没上几节课,小马工作调动到外地,找健身房退卡退费时,健身房称协议上明确“会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承担30%的手续费”。小马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健身房向小马返还卡内剩余金额,小马支付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赔偿健身房的损失。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释法】“游泳健身了解一下”已成为网络流行语,在现实中,因办理健身卡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健身房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消费者退款卡时需承担30%的手续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解除合同给健身房造成的相应损失,小马应予承担。在此提醒各位战友,在办理健身房、理发店、美容院等各种预付费卡消费时,要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及具体消费方式,同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时间、精力、收入等实际情况,避免因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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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7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7天无条件退货”

【典型案例】战士小岳在淘宝选中某新款智能手机,想着既然淘宝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便想先买来试用,感觉不好再退。收货使用几天后,小岳对该手机性能不太满意,于是申请退货退款。该店家称“已在网页显著位置注明该款手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无质量问题一经使用概不退货”,拒绝退款。后小岳将该店家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滑动转接下文)

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律师释法】“无理由退货”并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对于智能手机等特殊商品,一经注册激活即被视为“二手货”,发生价值贬损,一般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案中,小岳已将手机激活并使用好几天,商家拒绝退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除智能手机外,定作产品、生鲜产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一般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各位战友购买时要了解清楚退货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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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海苔哥要提醒大家

日常消费要擦亮双眼

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一旦权益受损

可通过自行和解、消协调解

行政投诉、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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