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生产日期不实,企业和负责人均被罚

2024-03-15 05:35:05 - 齐鲁晚报

记者 秦雪丽 实习生 高方方 通讯员 孙洪安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伴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2023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莱阳一“降糖馆”被查

2023年4月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莱阳市公安局的线索通报,对丁某经营的“健康降糖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休息室内一处柜内发现“中华糖康参芪胶囊”“三清降糖王”两种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中含药品成分“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处理。本案不仅是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行为的一次深入探索,更是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手段和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效配合的充分体现。

销售海捕大虾二氧化硫超标,海阳一公司被罚5万元

2023年5月23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为网上抽取检测海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抖音店铺销售的海捕大虾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向该商务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对方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该商务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4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豆芽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福山一公司被处罚

2023年3月29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检测不合格报告线索通报,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有些不法分子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刺激植物生长和发育,延长保鲜期。但人体过量摄入该物质,会产生不良反应。

未经许可加工羊肉,招远一公司被罚23万元

2023年5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肉串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在加工点院内西侧钢结构板房内见9名工人正在进行肉串加工,案板旁见已包装完成5箱“史青林”牌羊肉串,2箱棕色包装箱内装有散装肉串,在院内西北侧冷冻仓库内东南角位置发现有95箱“史青林”牌羊肉串。执法人员让陪同检查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陪同检查人现场未能提供。

该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加工“史青林”牌羊肉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相关法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没收散装肉串23.16kg、“史青林”牌羊肉串100箱;没收“胜青机械”整形机2台、封口机1台,并处罚款231080元的行政处罚。

果味酒非法添加着色剂,蓬莱一商家被处罚

2022年12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线索,依法对淘宝店铺在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某果味酒(葡萄味)”进行网络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的二氧化钛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使“某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现出视觉效果,将含有着色剂二氧化钛的“普创流沙粉末香精KT1001”添加到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着色剂二氧化钛的使用范围明确不含酒类。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规,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擅自修改生产日期,一企业销售过期食品被立案

2023年6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莱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调查。当年6月26日,联合工作组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对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现场发现智能喷码机、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冰淇淋产品若干,另有大量相关产品存放在冷库。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冰淇淋已经于2022年7月过期,为获取非法利润,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和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性质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未查验供货方产品合格凭证,长岛一豆制品店被罚

2023年6月,长岛综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车间环境脏乱差,猫粮盆放在原料间地面,墙壁、豆皮机存在大量污渍,纸壳和塑料瓶随意堆放;抽查豆腐精粉、原材料大豆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文件和采购单据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3日内整改并给予警告。3日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设施设备已按要求清洁,但是操作台仍有大量苍蝇尸体,原料间摆放无关垃圾,现场抽查消泡剂和豆腐精粉进货查验情况,仍提供不出相关材料。

长岛综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进行立案并进行调查询问,最终针对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明知故犯屡查不改,一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3年7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烟台某加油站免费赠送的瓶装水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生产厂家为某有限公司。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天然饮用深层岩泉,富含钙、镁等13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实际上,当事人是以自来水为水源进行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据调查,当事人曾于2023年1月因生产瓶装饮用水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过。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仍进行生产,监管部门决定对其本次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1667瓶水及违法所得23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龙口一商家被立案调查

2023年8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3年7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靳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靳某某在加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使用亚硝酸盐的事实,并无法提供使用亚硝酸盐的数量和配比。执法人员现场对已加工好的肉制品进行采样和送检,经检验该产品中亚硝酸盐项目的检测结果超过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上限的26倍多。由于食用大量的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靳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龙口一食品安全负责人被罚款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已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已生产的涉案产品和包装袋实施强制措施,并当场责令其改正。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依法对龙口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龙口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任某某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处罚到人,提醒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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