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绿化带违法搭建房屋?小昆山城管以案释法→

2024-03-15 09:01:08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小昆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前接到居民反映,辖区一小区绿化带内有违法搭建房屋。针对这一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及时处置,保障社区环境秩序。

占用小区绿化带违法搭建房屋?小昆山城管以案释法→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看到,小区绿化带里确实有一个用塑料板搭建的棚房,一些老人正围坐在棚房内聊天,而棚房外墙显眼处还贴有房屋出租的电话号码。

执法人员仔细勘察发现,该棚房内的支架不像是违规搭建的结构,地面道路也没有浇筑硬化。询问过所属居委会和周边居民后,执法人员了解到,原先这是一个供居民休憩的凉亭,有居民加设了塑料板并改建成为棚房。由于外墙被人贴了一张房屋出租的小广告,以至于被居民误会。

占用小区绿化带违法搭建房屋?小昆山城管以案释法→

厘清事情来龙去脉后,执法人员对本案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及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普法教育和处理。首先通过广告中留下的电话,找到擅自张贴小广告的违法人员,责令其清理有关违法张贴的宣传品。随后,执法人员又向擅自改建凉亭的居民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不得随意改造物业公用设施,认为需改造公用凉亭增设防风避雨设施可向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小组提出建议,经征询意见后再依法实施改造,考虑其并未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因此不予处罚。同时,社区城管工作室协调小区物业公司安排作业人员对被改建的凉亭进行恢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同时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用部位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已归入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小昆山镇分中心

编辑:周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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