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法丨鲜花卖家“不活包退”的承诺有效吗?

2024-03-15 09:31:51 - 大象文娱

转自:大象新闻

大象新闻记者王智华

购买鲜花,卖家“不活包退”的承诺是否有效?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郑州市惠济法院用一起典型案例提醒您:谨慎消费、合理避坑。

3·15以案说法丨鲜花卖家“不活包退”的承诺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刘先生在某花店购买了3盆鲜花。购买前,刘先生与卖家进行沟通,表示自己是养花新手,担心自己养不活。卖家则承诺“包活一年,死了我们负责更换”。然而好景不长,半年多的时间里,尽管就养护方法向卖家进行了多次咨询,刘先生购买的3盆花依然全部枯死。刘先生便联系卖家要求补发花苗,对方以三盆花的枯死是刘先生自身养护不当为由拒绝补发,刘先生随后要求退款,也遭到了对方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家退还3万元购花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花店在销货单承诺“包活一年,死了包换”,但原告刘先生购买的花卉是其挑选后从被告处直接运回自己家中的,后期花卉能否成活受种植地区的气候、自然环境、养护的方式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原告刘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某花店出售的花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现刘先生以花卉均未成活要求某花店退还30000元,显失公平;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某花店退还刘先生15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鲜花消费日渐火爆。与此同时,购买鲜花后的维权难问题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网购鲜花的情形,由于鲜花属于生鲜产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一旦消费者遭遇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情形,很容易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鲜花特别是网购鲜花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质量保障较好、售后制度完善的平台或实体商家进行消费;并注意货比三家,科学理性消费,谨防商家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折扣。二是提前了解所购买花卉的习性和生长环境,仔细查看花卉的外观,尽量选择花苞紧密、花色鲜艳、花瓣完整、叶片翠绿的花卉。同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虫害、霉斑等病害,以及是否有断枝、变形等情况。网购花卉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卖家提供的花卉图片、信息以及产品描述,必要时视频挑选。同时,注意看好卖家发货的地点,尽量选择短途运输。三是消费后要及时索要票据、留存支付记录、宝贝详情网页截图、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法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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