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版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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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规则
政策依据
职工薪酬
一般人员工资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股权激励
1.按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残疾人工资
1.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发生额100%加计扣除
2.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5.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9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劳务用工
1.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行次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至第3行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职工福利费
1.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福利费支出应是对企业职工“医、食、住、行”方面的福利性质支出,核算范围应按照〔2009〕3号第三条掌握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培训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
1.自2018.1.1起,扣除限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范围按照财建〔2006〕317号文内容掌握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至第6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职工培训费是职工教育经费中的一部分,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8%的限额扣除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至第6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
按比例扣除费用
工会经费
1.扣除凭证包括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2.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2%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党组织工作经费
扣除限额为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业务招待费
1.扣除限额为发生额60%与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稽查查补收入也应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为30%,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填报“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捐赠支出
一般捐赠
1.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支出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
2.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12%,超出部分准予在三年内结转
3.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至第6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
股权捐赠
1.企业向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以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
2.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至第6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扶贫捐赠
1.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可据实扣除
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3.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资料相关栏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022年亚运会及残运会捐赠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予以全额扣除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九条
利息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非金融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向自然人借款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签订借款合同
3.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4.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向关联企业借款
1.债资比要求: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投资方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保险费用
五险一金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至第9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1.需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
2.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扣除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至第11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企业财产保险
1.《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2.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1.按相关部门的要求,为特殊工种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可据实扣除
2.特殊工种范围参考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人身意外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存款保险保费
1.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2.存款保险费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2号)
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
1.不超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算出的限额;
2.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至第7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无形资产摊销
1.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按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2.不低于10年分摊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1行至第29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外购商誉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9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文物、艺术品资产
1.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低于10年折旧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低于3年折旧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8行至第20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3行至第38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经营租赁: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融资租赁: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至7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2014.1.1起,所有行业企业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2019.1.1起,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进的生产经营与研发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相关栏次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
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1行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1号)第三条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2行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以上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15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一次性扣除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2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并按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3.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1行、12.4行相关栏次
加计扣除: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1.2018.1.1-2023.12.31期间内购进(包含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2.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2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2.电子设备可一次性扣除;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
3.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1行至第12.3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
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1行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1号)第三条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2行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外购软件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含)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至17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五年内可追溯调整扣除
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股权投资损失
在经确认损失发生年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至26行相关栏次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原始追索记录确认扣除;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依据司法追索记录确认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8行至21行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比例:
(1)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以下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该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以下行业为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该政策: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5行至28行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1.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需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且用于基础研究
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1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手续费和佣金
一般情况
1.一般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扣除
4.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
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相关栏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
1.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2.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保险企业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填报“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准备金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如为负数,则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
3.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三条
4.金融企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填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适用
2.按照五级分类比例提取
3.金融企业发生此类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填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至第7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5号)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按不同保险类型,分不同比例扣除保险保障基金,具体见财税〔2016〕114号第一条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1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保险公司准备金
1.保险公司准备金按财税〔2016〕114号第三、四条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2行至39.3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应扣未扣支出
以前年度
1.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不得超过5年
3.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对应栏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201828公告
当年度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相关对应栏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其他费用
接受技术投资入股计税基础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1行至第29行相关栏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行政和解金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5行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筹办费
1.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2.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7行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维简费
1.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允许扣除,预提的支出不得扣除;
2.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次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0行次
赞助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次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
税金
1.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2.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直接扣除
3.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0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