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的房屋该由谁继承?来看法官如何巧断“家务事”

2023-04-15 21:20:32 - 南宁晚报

近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办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在该案件中,原告朱军(化名)的祖父母共有三套房屋财产,祖父生前未立遗嘱,祖母立下遗嘱后,将名下财产分给各继承人。然而,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由谁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朱军的祖父母生前育有五个子女,朱军的父亲朱秋(化名)为次子。祖父母共有三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祖父名下,分别位于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路某号、永武路某某号和枫江街某号。朱军的父亲及四叔早年已去世,祖父于2002年去世,祖母于2020年6月去世。祖父生前未立有遗嘱,祖母则于2016年立下遗嘱,将位于永武路某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其继承祖父遗产的份额由朱军继承,永武路某某号房屋和枫江街某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祖父遗产的份额则由其他儿子及孙子继承。

祖母去世后,各继承人对遗产该由谁继承等问题争执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军遂起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永武路某号房屋的15/24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代确认永武路某某号房屋的1/24份额及枫江街某号房屋的1/24份额归其所有。

该案中,涉案当事人众多,当事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朱军与被告系亲兄妹、伯父、堂哥、堂姐、堂弟、堂妹等关系,各当事人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矛盾,且已多年,矛盾较深。宾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梳理案件后进行研判,认为该案如处理不当,不仅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有可能激化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涉遗产中有三套房屋,各当事人所占的比例各不相同,如仅依法确认各当事人对房屋占有的份额,不利于后续各当事人对案涉遗产房屋的管理和各方之间矛盾的化解。

经谨慎考虑,法官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逐一打电话给各个当事人,了解其意愿和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他们各人所占的比例大小等情况,并向他们转达了朱军想通过置换或者购买相应的遗产份额来解决以后房屋管理问题的意愿。

最终,朱军的姐姐决定无条件将自己继承祖父的遗产份额赠予朱军,而朱军四叔的女儿也自愿无条件将自己继承祖父的遗产份额赠予弟弟,其他被告则与朱军达成了置换遗产份额的协议,多年的矛盾终于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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