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出离职证明 耽误职工再就业咋办?

2024-04-15 06:17:19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单位拒出离职证明 耽误职工再就业咋办?

    ■ 潘家永

    离职证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认识错误或者滥用其优势地位,拒绝、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甚至借机发泄不满,人为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因此而无法入职新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老东家赔偿。

    原单位拒出离职证明,无法入职新单位

    孙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入职后,孙某一心扑在研发项目方面,对领导分配的任务全单照收,经常利用节假日加班。

    2023年5月,因一个项目设计,孙某与分管领导产生了不同意见,并发生了争吵,该领导一怒之下让孙某卷铺盖走人。次日,公司向孙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离职后,便向科鑫公司投送简历并接到了面试通知。面试通过后,科鑫公司与孙某商谈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2023年6月,孙某收到科鑫公司的《入职通知书》。通知书除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外,还载明了月工资1.8万元。要求孙某于15日内持学历证书、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

    孙某赶回原公司要求给其出具该材料,但原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代替离职证明为由进行搪塞。孙某据理力争仍无济于事。

    孙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如期到科鑫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而科鑫公司则明确表示,不提交离职证明办不了入职手续。半个月后,孙某收到科鑫公司的《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理由是孙某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之后,孙某又到几家单位求职,但均因无离职证明而告失败。

    离职证明无可替代,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于是孙某请求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孙某于2023年10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按科鑫公司答应的月工资1.8万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裁决:一、网络公司应当依法向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二、由网络公司赔偿孙某5个月即自2023年7月起至2023年11月止的工资损失9万元。网络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即为孙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对赔偿损失这一裁决事项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本案中,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及判决是正确的。网络公司应当依法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负有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其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法替代离职证明。因为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后,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并没有实际解除。而离职证明是劳动者离职时由原用人单位开具的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再就业等权益。如果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就业状况,新的用人单位是不会录用的,否则,很可能属于“挖墙角”。若因此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网络公司拒绝向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科鑫公司,失去了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孙某向仲裁庭提交的《入职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已被科鑫公司录用,所提交的《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能够证明其最终未能入职科鑫公司是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据此,可以认定网络公司不开离职证明与孙某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裁决网络公司向孙某赔偿5个月的工资损失9万元,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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