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区范围确定⑤ | 城区:城市发展现势性的真实刻画

2024-04-15 15:07:29 - 自然资源部

转自:自然资源部

城市发展状态以及与人口的对应关系是决策城市发展的关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中规定的城市规模等级的划分标准中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可见此处“城区”是具有空间范围内涵的。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为全国城市的城区范围划定提供了统一标准的解决方案,表现在三点:(1)定量化。把以往“集中连片”、“功能紧密”等定性描述进行了严格的定量表达,尽量避免主观操作带来的不确定性;(2)流程化。从业人员根据技术流程的步骤顺序,可以完成城区实体地域的划定,提高了操作的统一性;(3)空间化。城区范围不仅是个数值,更是一个具有时间戳的空间范围;利用《规程》方案可将城区范围落在地图上,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基础空间底图,达到了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中的“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的要求。

城区范围的确定凸显城市发展的现势性,反映城市发展的真实状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统领各类空间利用,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这就要求城区范围的划定,必须应用准确的测量、测绘,而测量和测绘必须是精确的、最新的,《规程》主要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最新遥感摄影测量数据保证了城区范围成果数据精确性和现势性。

同时,城市规模依赖于人口统计,说明城市人类活动是判定城区社会属性的根本。城市中支撑人们活动的就是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只有当城市土地利用开发能真实体现社会功能和效能的时候,才是真正匹配了“城区”。可以说,单纯用建设用地概念难以准确反应人类活动,批而未建、建而未用的地块没有真正达到满足人们活动的需求,不能达到其真实社会功能。这也是充分反映城区范围确定的现势性和时序变化特征。

可以说,城区范围确定中“集中连片”的城区实体地域刻画了当前城市用地的“建设性”,叠加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现势性约束,进一步夯实了城市发展现状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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