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型寿险,结果被骗……法院判了:返还10万元!

2024-05-15 20:52:45 - 金融时报

在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两名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因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保险费10万元。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构成诈骗被法院判退还保费

2021年5月,47岁的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一款理财型寿险。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告诉他,只要缴纳11万元,就在合同签订时先给利息1万元,1年后合同到期11万元本金会原数退还。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上显示的缴费期间是10年并提出疑问。孟某再次确认只要缴费1年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后将11万元本金退还,并解释称这是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叫“长险短做”。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孟某给王先生1年收益现金1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的某主管询问到期退费事宜时被拒绝,该主管称保单缴费期为10年,一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王先生认为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欺诈。故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该保险公司返还11万元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公司应诉时表示,王先生签订的终身寿险合同,年缴保费11万元,缴费年期10年,但王先生仅缴费1次。由于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已处于失效状态,不同意撤销合同。且王先生投保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已经不在保险公司出勤上班,孟某仅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该保险公司仅对孟某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的保险承保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其他行为与公司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孟某均系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任销售总监职务,孟某受王某指示,向王先生作出了仅需缴纳首年保费11万元,即可领取1万元收益,1年到期后11万元即可全额返还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虽然王某、孟某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作为保险代理人,其销售涉案产品本身未超出该保险公司对王某、孟某的授权,法院认为王某、孟某的行为仍属有权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某保险公司承受。保险合同被撤销后,被告保险公司应退还王先生保费11万元,王先生亦需返还取得的收益1万元,二者相抵后,该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10万元。王先生在看到保险合同后,仍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许诺,未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公司存在保险代理人签单管理不规范、私自转委托的问题,回访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朝阳法院建议该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的管理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访机制的实效。

保险公司应对代理人行为负责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要求,实实在在地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负起责任,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招录、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合规性建设。

保险公司要认真对待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以保险代理人欺诈销售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等借口作为免责的理由,更不能只看销售业绩,不论行为合规性,或者为保险代理人设置不合理的销售业绩指标,诱发保险代理人出现欺骗、诱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重视建立能够起到实质作用的回访机制,特别是对于普遍存在的线上投保,应注意避免回访机制在保险代理人的操控之下,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的情形。

消费者应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商业保险的险种主要涉及保障型和储蓄型两大类,其中保障型产品主要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商业医疗险、终身及定期寿险等,储蓄型产品主要包括年金险、两全保险、增额终身寿险等。广大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要仔细阅读其中加粗加黑的部分,正确理解相关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期限及金额等最核心的条款,确保购买的产品真正符合自身需求。

投保人需要知道,购买保险不是办理银行存款,并非到期即可还本付息,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条款较为复杂。对于其中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多询问,不仅是询问保险代理人,还要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核实、确认,特别是对于一些保费金额较高的保险产品或是保险代理人的陈述与合同约定明显不一致的内容。

清醒判断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投保人在投保时千万不要被眼前利益迷惑,保险法明文禁止保险代理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投保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享有和承担,合同条款外的承诺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若因此产生纠纷,也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程序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置的一种具有一定监督作用的程序,能够使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对投保人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特别是对于保险代理人故意忽略或是曲解的条款,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对于回访中提及的与保险代理人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要特别加以注意,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或反馈。特别是2020年初以来电子化回访的推广,投保人要避免在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随意勾选、回答回访中的问题,导致回访失去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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