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份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在天津出炉,专家:重要数据识别是其主体

2024-05-10 20:01:00 - 21世纪经济报道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马嘉璐 广州报道

自贸试验区引领数据跨境迈出重要一步。5月9日,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天津市商务局联合公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我国首份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自此出炉。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大数据出境监管路径。《负面清单》列明了需要受到三大路径监管的数据清单,共覆盖13大类、46子类的数据,如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类、自然资源和环境类、工业类、金融类等。这也意味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数据出境,可以免予三大路径的监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左晓栋分析,《负面清单》的制定与重要数据的识别强关联,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回应了企业长期以来的诉求,有助于开创我国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的新局面。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彭曦认为,《负面清单》对于其他自贸试验区出台类似政策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我国首份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在天津出炉,专家:重要数据识别是其主体

《负面清单》填补数据出境监管规则空白

在我国现行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制度下,自贸试验区承担着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明确了我国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的对象,并提出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这为制定《负面清单》提供了政策遵循。

《负面清单》是新规制度框架下的地方实践。依照新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是数据出境监管的重中之重。不过,在实践中,企业在执行相关规定时仍然面临一些不确定性,比如重要数据定义较为笼统、缺少具体识别标准等,企业难以判断出境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负面清单》即是旨在填补该领域制度空白,为有效解决企业数据出境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此次率先推出的《负面清单》已按要求完成了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程序,并已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来看,《负面清单》以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为基础,对各行业领域的需跨境流动的重要数据识别给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识别标准,同时给出示例,便于企业判断。

比如,《负面清单》在“统计类”数据类别中,描述了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社会统计”数据是指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数据,并举例说明其包括反映我国语言文字、历史、风俗习惯、民族价值观念等特质的数据,但已由统计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清单,与新规的要求一致。

此外,《负面清单》遵循动态调整的原则,将根据国家数据安全形势和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主体、数据出境场景等变化,适时修订,并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由天津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

重要数据识别是清单主体,并非“另起炉灶”

在我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框架下,《负面清单》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天津本市认定的重要数据,自动纳入清单管理;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核心数据、政务数据则不纳入管理,相关数据出境按照已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首先要解决本辖区企业的重要数据识别问题。这应当是负面清单的主体。”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左晓栋分析,《负面清单》的制定与重要数据的识别强关联,按照数据一旦被泄露、篡改、破坏、滥用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产生的后果进行分类,对重要数据的特征进行描述,辅以举例以便于理解,颗粒度较细,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

需要厘清的是,自贸试验区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的探索,并非“另起炉灶”。左晓栋指出,新规对自贸试验区的授权,是为探索解决重要数据识别难题而赋予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使命,使地方在处理复杂的数据出境场景时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自贸试验区要通过负面清单确定应当纳入评估的重要数据清单,这是一种清晰化过程,而不是在国家规定之外获得豁免。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彭曦也表示,《负面清单》严格落实了新规的要求,实现了在操作层面的政策落地,这并不意味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有“豁免权”,仍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左晓栋表示,首份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的发布,明确了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的监管对象和监管条件,简化了相关流程,有利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政策;回应了企业长期以来的诉求,企业有了清晰的参照,便于执行。这将开创我国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的新局面,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支持企业“走出去”作出积极贡献。

彭曦认为,《负面清单》对于其他自贸试验区出台类似政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其他自贸试验区也可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制定负面清单。例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可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科研、医疗数据跨境流通需要,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上能够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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