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海关关于通知深圳市鹏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公告

2022-06-15 06:56:07 -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鹏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报关单530320121031003028、530320121031003584因原产地证书核查原因于2013年1月8日向海关申请提供税款类保证金,缴纳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据号:1043598),后该票货物移交缉私部门办理。现该单案件已办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二十条、《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14〕303号)第十条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保证金中除补缴税款83111.04元及滞纳金5797元外剩余的111091.96元予以退还。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第二联退款联)及缴款单位账户信息(加盖缴款单位公章)等退保资料前来我关(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51号沙头角口岸大楼二楼218室报关大厅,联系电话:0755-84397572)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我关根据上述规定向贵公司邮寄《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因贵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我关向贵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已送达贵公司。沙头角海关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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