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管百海: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定位及可持续发展

2023-06-15 14:05:56 - 中国信托业协会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于金融的需求不同;因此,一个行业的发展要站在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来思考。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推移,结合各种环境变化,在借鉴英国、美国、日本信托业发展特点及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信托业可进行重新定位。

信托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信托业在改革开放的40多年中,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为社会经济的建设筹集大量资金。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在2017年达到阶段性顶峰后,逐年稳步回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二十大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新的发展环境下,信托业需要重新进行定位,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继续发挥好信托制度的优势,以便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行业定位不准、发展不规范,历经多次整顿

在信托业发展的40多年中,由于各种原因,其中有信托公司本身的问题,也有非信托公司原因,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影响了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和社会稳定,1982年至2007年,信托业经历了六次大整顿。

2017年以后行业规模和影响力逐步下降

我国信托业在2006〜2017年是行业的快速发展时期,年增长率基本在20%以上,2017年整个行业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顶峰,为26.25万亿元。2017年以后,信托资产规模逐年下降,2021年底为20.55万亿元。2011〜2021年信托资产规模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近年来,信托业在行业规模下降的同时,行业影响力也在不断下降。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社会相关方对信托的评价也不是太好,信托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在下降,尤其是在支持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足。

信托文化建设不足,信义精神未深入人心,行业形象不佳

文化是一个行业发展的原动力,是推动一个行业发展最深层次的力量。对于信托业而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就是信托文化的直观体现。但是,我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信托文化建设方面工作做得较少,信义精神未深入大部分信托从业者的内心。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监管部门的官员认为信托有“影子银行”之嫌,信托业的社会形象并不太好。

部分信托公司过度激励,导致从业人员急功近利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方面,部分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背景的信托公司采取较为激进的激励政策,在最大程度上调动信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在这种刺激政策下,业务人员和销售人员将自己的收入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受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样,也就造成了信托公司的前台部门人员急功近利,业务人员将信托项目落地实施作为第一目标,防控项目风险放在次要位置;财富销售人员则想方设法促使投资者下单成交、购买信托产品,部分销售人员甚至隐匿信托项目风险、进行虚假宣传等。

少量信托公司风险爆发,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近年来,信托公司的风险项目数量上升;少量信托公司风险项目较多,不少信托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爆发流动性风险。这些信托公司的风险爆发,对整个信托行业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使老百姓对于信托公司的信任度大为降低,一些老客户流失,不再购买或暂时不购买信托产品,导致一些本来想购买信托产品的新客户放弃购买信托产品。同时,对于爆发风险的信托公司而言,因投资者兑付诉求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经验对我国信托业重新定位的借鉴

英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

英国的信托业发展非常成熟,并且一直围绕信托本源开展的业务较多。英国的信托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信托法制较为完备。英国早在13世纪,用益制度就得到广泛运用;15世纪中叶,出现衡平法院,用益制度得到法律的初步认可。通过长期积累的法院判例,英国确立起信托的一系列分类标准以及协调各当事人利益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构筑起英国信托法的核心内容。1535年,英国颁布《用益法》;1925年,出台《财产法》,废止《用益法》。随后颁布《受托人法》《公益信托确认法》《信托变更法》《信托投资条例》等,构建起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民事信托、公益信托高度发达。受历史传统影响,英国的民事信托长期占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业务在整个信托业中占比高;并且,无酬主义在个人信托业务中较为常见,作为受托人的个人通常是社会地位较高的律师、牧师等。从信托目的来看,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也较为常见,英国也从法律制度层面推动公益信托发展,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人民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

三是营业信托采用混业经营。英国的金融属于混业经营,对于信托业务,专营的信托机构经营的业务规模很小,信托业务大多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并且,在英国证券投资信托、单位投资信托与养老金基金信托成为金融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

美国的早期信托制度承袭于英国,但营业信托是在美国得到兴盛发展的。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信托业成为美国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美国的信托业务最初是保险公司的附属业务,后发展为银行、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并且,从银行来看,其信托服务业务的回报率一般都高于其他费用收入部门。

二是业务品种清晰。在美国,私人信托和机构信托划分清晰。私人信托业务包括受托管理、处理财产,充当监护人、管理人等。机构信托业务种类较多,但分类清晰,主要包括管理企业员工基金账户、发行公司债务信托、公司理财业务信托、表决权信托,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等。

三是信托法典化,法律监管到位。美国的信托法律规则最初主要体现于衡平法的判例之中,后来在成文法浪潮的推动下,形成法典。其中《统一信托法典》和《美国信托法重述》反映了美国信托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监管方面,美国信托业由两级机构负责监管,信托机构受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

日本信托业发展的经验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从美国引入信托制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信托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营业信托占据主体地位。在日本,信托业务主要表现为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较为少见。并且,在较长时期内,金钱信托占比很高;进入21世纪后,金钱信托的占比逐年下降较快。

二是政府大力支持信托业发展。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政府根据所处时代条件及自身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信托立法,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扶植和引导,从而促进日本信托业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是信托创新较多。在日本,监管机构鼓励信托业务创新,日本的信托机构也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日本的信托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变化不断开发创新产品,日本的信托业务也具有多样性、灵活性、易于操作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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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环境下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定位

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定位

①信托公司由以前的类银行金融机构转变为资产管理机构。此前,不少信托公司以非标融资业务为主,类似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定义,应该说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非标融资业务在内,但其范围更广。信托公司定位于资产管理机构,区别于以前的类银行金融机构定位,在做精、做细融资业务的同时,更应大力发展标品业务和股权投资业务。

②坚持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回归金融本源。对于信托业而言,社会以前对其有“影子银行”等不良印象,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做了大量的金融通道业务,同时信托资金也有不少放给了其他金融机构,又加上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大;这些现象造成了信托跟实体经济结合不紧密的误导。以后,信托应回归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信托资金尽量直接投向实体企业。

③信托业务发展中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并重。从美国和日本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均较发达,且资产管理信托占比也较大。我国的信托公司此前以融资类信托为主,服务信托较少。以后,信托公司要在做好资产管理信托的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信托,在资源配置上做到两者并重,逐步争取做到两者业务规模并重。

④信托公司要坚守受托人定位。此前,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存在“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虽然信托公司都提“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口号,但实际上是“以客之钱,为我创收”,信托公司的各种行为主要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而采取,与受人之托的初衷相去甚远。在新时期,信托公司须坚守受托人定位,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义务,凡事以信托目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促进我国信托业重新定位落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①从国家层面明晰信托业定位并给予支持。国家对于信托业的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前面分析的信托业历经的六次整顿,其实也是国家对信托业定位的不断调整。信托业务的类型很多,但资金信托无疑是我国信托公司最重要的业务。对于这一业务领域,2018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已有较明确的定位,即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就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但这种以净值化、基金化为导向的管理思路对于此前以非标融资为主的信托公司而言,面临巨大的业务模式和经营能力的调整压力。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银行、保险、券商、基金这几个金融子行业均有自己的专属业务,唯独信托没有,使得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信托公司要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在某些阶段面临重重困难,就更谈不上高质量发展。

建议在国家层面对信托行业进行明晰定位,给予信托公司专属业务,出台相关文件和办法,明确某些业务只能由信托公司来做,以解决信托公司的基本生存问题。

②建立与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登记一方面可以赋予信托财产一定的绝对性与排他性,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满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法定要求。信托业进行重新定位,信托公司要转变为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服务机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必不可少。我国的信托登记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对信托登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2017年8月,《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明确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但是,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业务来看,主要是针对信托产品的登记管理,并未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

为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规范信托财产的登记。为与我国的现有体制有效衔接,可依托现有的财产登记转移机关来办理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工作。可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我国目前各权属登记机构的职责,相关机构的登记范围及权限中纳入信托财产登记,并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方式和程序。

③解决信托重复纳税问题。对于资金信托而言,重复纳税问题还不突出;但对于信托财产是股权、不动产、动产等资产时,重复纳税问题就制约信托的发展。不解决重复纳税问题,在重新定位后,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就存在较大障碍。因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且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导致在信托财产转移时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例如委托人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时,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如果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在信托计划结束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到受益人名下。按照这种操作,需要视同两次转让缴纳两次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而实质上并不是真正的财产转让,只是一种信托行为,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不应该缴纳相关税费,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最多也只应缴纳一次税费。

建议在税收制度方面考虑信托的特点,出台相关的规定,避免信托的重复纳税问题。

④允许信托进行公募,给予信托公平发展环境。长期以来,信托产品均是以私募方式发行筹集资金。2018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监管;并且,资管新规将资管业务划分为公募和私募。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一直可以公募发行。但直至2022年6月底,对于信托仍是只允许私募,而不允许进行公募发行。既然所有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并且金融监管部门也引导资管业务朝基金化、净值化方向发展。那么,只要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公募产品的投向要求,就应当允许信托进行公募发行。如果符合条件的相关信托产品能以公募发行,则信托公司就能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券商等在较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否则,在大资管市场中信托天然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

⑤大力推进受托人文化建设,促进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我国信托业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信托文化尤其是受托人文化建设不到位。信托业重新定位,离不开信托受托人文化建设的支持。受托人文化建设是信托业发展的“根”和“魂”。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重塑信托从业人员价值体系。在一些信托公司中,现不少信托从业人员尚未形成以受益人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错误地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导致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加强信托文化尤其是受托人文化建设,可以促进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信义精神和以受益人利益为中心的理念,从而使信托文化的价值精髓成为从业人员的共同行为指南。 

(作者单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与其所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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