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院内装摄像头,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2024-06-15 16:59:49 - CCTV今日说法

一对亲兄弟

分住南北房

北房安监控

南房心慌慌

自家院内装摄像头,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没有“边界感”的摄像头

王某甲(化名)与王某乙(化名)是一对亲兄弟,分别拥有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某院的南房和北房,其中南房四间由王某甲居住使用,北房四间由王某乙所有,但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

2021年,王某乙在北房房檐下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监控范围为该院内及王某甲所居住的南房屋内,王某甲遂用塑料袋将摄像头进行遮盖。但该摄像头可上下左右360度旋转,王某乙亦可通过手机实时调整摄像头监控方向。为此,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将上述安装的摄像头移除。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现场勘查,在摄像头监控历史中未发现有王某甲及其家人的隐私画面。后经法院组织协调,王某乙又将摄像头移装在该院北房后窗外,监控范围包含通向该院的胡同、该院大门外及树林等。然而,王某甲仍要求对移装后的摄像头进行拆除,王某乙不同意拆除,称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自身及家人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

自家院内装摄像头,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法院:构成侵权,摄像头应予以拆除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乙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王某甲的合法权益,应否拆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院南房四间现由王某甲居住使用,王某乙安装的涉案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通向该院的胡同以及该院的大门,王某甲及其家人出入院落皆暴露于王某乙的视野之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日常活动及正常生活。

王某乙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王某甲同意,摄录留存王某甲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涉案摄像头为旋转摄像头,无法通过调转和固定朝向等方式改变摄录范围以避免侵害王某甲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王某乙将其安装在位于密云区某村某院北房后窗外的监控摄像头拆除。

法官:安装监控前应与邻居充分协商

公民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

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有些人会在自家门外安装监控设施,该监控设施往往能够同时监控公共场所和他人必经通道,此时,无论安装者是否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可能会对对方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为了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在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时,应事先与邻居充分协商,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文章来源:公众号@密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维护|杨立桐郑俊宇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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