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散播华兴银行“取不出钱了”不实消息,某头部券商员工被行拘15天,监管强化执业规范屡敲警钟
7月15日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家头部券商营业部员工传播华兴银行不实言论遭警方行政拘留。
7月15日,因传播华兴银行不实言论,某头部券商深圳分公司营业部投顾陈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陈某为90后,工作单位是某头部券商,文化程度为硕士。财联社记者获悉,90后陈某为该券商深圳分公司某营业部投资顾问,从业时长近8年。截至发稿,该券商未就此事进行回应。
《决定书》显示,在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陈某仍将相关言论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事件起因是,14日下午,一则华兴银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疯传,内容显示“华兴银行暴雷,取不出钱”“90%资金流进房地产、收不回来”相关负面内容,并配图。华兴银行当日晚间发布紧急声明,称该行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经营发展情况良好。15日下午,针对该事件后续处理结果,华兴银行再次发声,该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经查明案情,并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受多地“停贷”事件、部分村镇银行风波的叠加影响,关于银行尤其是中小行的风吹草动无不牵动市场敏感神经,陈某相关不实言论引发的负面效应也被快速放大。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证券从业人员“祸从口出”相关事件接二连三,再为34万从业者敲响警钟。就在7月3日,原西部证券员工因传播南京银行不实言论,被南京公安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传播不实言论,券商员工被行政拘留
关于“华兴银行取不出钱了”网传消息后续处理结果来了,该名造谣者陈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不过相比处罚结果,更令行业普遍关注的是,造谣者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陈某为90后,工作单位是某券商,文化程度为硕士。
据悉,违法行为人陈某为一券商深圳分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于2020年3月加入该券商。中证协变更记录显示,陈某证券从业时长已接近8年。
另据《决定书》,陈某于7月14日在其使用的微信向“红茶坊”、“二哈、愚人节交流”微信群及五名微信好友的微信发送关于广东华兴银行的不实言论,陈某在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将相关言论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此外,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情况通报也证实,近日,有网民发布信息称“广发华兴银行取不出钱了”,并配有相关图片,引发网络关注。该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核查,陈某发布内容为不实信息,其对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局已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记者注意到,14日下午,陈某关于华兴银行相关不实言论在各大社交平台传播,大致内容包括“华兴银行暴雷,取不出钱”“90%资金流进房地产、收不回来”,除此之外,陈某也配上华兴银行深圳某网点的图片,图片显示华兴银行“新网点装修中,敬请期待”。
近期,受多地“停贷”事件、部分村镇银行风波的叠加影响,关于银行尤其是中小行的风吹草动时常牵动市场敏感神经,陈某相关不实言论引发的负面效应也被快速放大。
7月14日晚间,华兴银行发布声明紧急辟谣。声明称,网络上出现有关该行的不实信息,相关信息为恶意造谣。对此,该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目前,该行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经营发展情况良好。
15日下午,针对该事件后续处理结果,华兴银行再次发声,针对网传不实消息,该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经查明案情,并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从业者敲警钟,监管再强化执业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证券从业人员“祸从口出”相关事件接二连三。
7月3日,因散布南京银行相关谣言,原西部证券员工傅某被警方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月8日,傅某再收陕西证监局罚单,被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目前,傅某已被西部证券解除劳动合同。
短期内,两家券商员工因为不当言论付出代价,再为证券从业者敲响警钟。事实上,为强化行业人员管理,在专业性之外,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证券从业人员规范任职、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涉及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多个方面。此外,在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方面,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并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也要求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在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上,中证协5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也提及相关要求,并明确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其中,《管理办法》规定,声誉信息管理包括中证协自律管理机构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展业时的诚信信息以及中证协收集的各类执业声誉信息。其中,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法院判罚等将被列入违法失信信息。
《诚信准则》则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覆盖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领域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向投资者及行业、面向客户、面向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不同义务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