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订阴阳合同后状告开发公司退钱 法院驳回

2022-07-15 06:23:54 - 辽沈晚报

“2021年度沈阳市法院系统全年审执结案件370446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61.1件,同比增加49件。法官们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之余,通过对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提出解决审判实践中热点、难点和新类型问题的方法,完成了由“案件”到“案例”的升华,撰写了一大批精品案例。”昨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1年度优秀案例新闻发布会,本届优秀案例评选,按照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公正、裁判思路创新以及社会效果良好等标准,经过严格筛选共评选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13件。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26日,冯某与沈阳某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冯某购买案涉房屋,总价为509151元,协议签订当日冯某向沈阳某有限公司交付了定金,2019年7月27日冯某向沈阳某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首付款。同年8月16日,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464174元,该合同已备案。2020年4月5日冯某通过银行卡支付方式分三次向沈阳某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同日,沈阳某有限公司向冯某交付房屋,冯某在收楼意见书、房屋交付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冯某其后状告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多收的44977元房款。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从实质上看,两份合同应为以规避税费为目的的“阴阳合同”,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交易价格,再在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价格。在不涉及合同外部第三人的情况下,不应简单以公示的备案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当事人规避税收、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辽01民终3350号民事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记者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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