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的“长期居住证明”跟法院要求的不一致该咋办?

2022-07-15 06:23:55 - 辽沈晚报

外地户籍,但是在沈阳长期生活的刘先生准备进行一次民事诉讼,到沈阳浑南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官要求我到社区开具一份‘长期居住证明’,这样我才可以在长期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刘先生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双深社区确实开具了一份“长期居住证明”,但是拿到法院却“不合格”,“要求证明上必须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字样。”

刘先生在沈阳已经购买了房子,并且居住了4年多时间。

社区无法在证明上手写备注这个信息。记者联系该社区,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为居民开具“长期居住证明”已经是社区比较熟悉的一项业务,并且有规定的标准格式,“根据要求,证明材料上可以为居民备注使用用途,但不允许备注其他内容。”

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姜万鹏律师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官要求其在证明上备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原因。”

“但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经常居住地’。”姜万鹏律师介绍,除了“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之外,“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手机等”“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依据。

辽沈晚报记者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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