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可少

2024-07-15 10:33:48 - 陕西法制网

城固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可少

劳动争议案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未经仲裁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城固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70000余元。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对原告张某在工地中所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张某所受伤害评定为七级伤残。随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因工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公司拒绝支付,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产生纠纷的两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必进行仲裁前置程序。

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要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恰当的救济,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也要按照仲裁时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产生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田晓宏、尚森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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