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微信群里骂人,后果怎么样?

2024-07-15 20:33:15 - 陕西法制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9日,李某在本村一组的微信群里,连续发送五条语音信息辱骂本组村民张某,张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删除,未果后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组上群众在背后议论纷纷,有的认为张某小题大做;有的说张某太怂,在微信群里不敢回骂;还有的说张某挨骂是人品有问题。张某很是委屈,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自然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李某与张某同在的村一组微信群是一个网络公共交流平台,群里成员的言行应遵从公序良俗约束。李某与张某产生矛盾后,在微信群里用侮辱的言语辱骂张某,引起群众议论,对张某造成负面影响,社会评价遭到贬损,影响张某正常生活。

法院判决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本村一组微信群公开发布道歉内容向张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网络科技迅速发展,数字生活带给人们极大方便,但便利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出现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并非“随口一骂,随手一发”,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人人都是“媒体人”的当下,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自律约束、友善交流,把好“自由”边界,明确“真实”责任,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来源|蓝田法院

作者|杨红娟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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