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熠: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转融通制度,彻底禁止并非最佳解决方案

2024-07-15 22:20:00 - 中国日报

转自:中国日报网

中国日报7月15日电(记者周兰序)近日,证监会宣布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自7月11日起实施。A股市场上对于转融通的争议一直在持续,彻底关停转融通的呼声亦此起彼伏。对此,《中国日报》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党委书记、金融学系教授薛熠。

他认为,为了减少转融通制度对市场行情的负面影响,有必要从加强信息披露、限制做空比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该制度,但彻底禁止转融通或许并非最佳解决方案。薛熠表示:“彻底禁止转融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操纵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更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

政策利好偏长期短期提振有限转融通可能加剧市场短期波动

今年以来,A股市场政策端利好不断但行情震荡,再次引发部分市场人士关于转融通制度的诟病,认为转融通便利做空并使大资金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对此,薛熠认为,目前A市场利好不断但行情震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的政策利好大多是偏向长期的制度性建设,对短期行情影响有限。例如,管理层推出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央企的市值管理等等政策利好都需要三、五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效果,对短期的行情走势的帮助有限。

他指出,转融通制度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增加市场流动性,使得证券可以更容易地被买卖。这有助于市场的价格发现过程,理论上应当有助于市场的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转融通制度可能加剧市场短期波动。

薛熠指出,当利好消息发布后,股市通常会出现一波上涨,然而,随着股价的上涨,部分投资者预期市场会在短期内回调,进而可能会利用转融通机制进行做空操作,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加剧市场的短期波动,导致行情震荡。此外,转融通机制允许大资金和机构投资者更灵活地进行市场操作,便利他们利用利好消息进行多空对冲操作,一方面买入股票获取上涨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做空操作控制风险,这种复杂的操作可能会在市场中形成一定的震荡效应。

彻底禁止转融通并非最佳解决方案有必要加强信息披露、限制做空比例、加强套利监管

薛熠认为,虽然转融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彻底禁止转融通并非最佳解决方案。首先,转融通制度在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对冲工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彻底禁止转融通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降低,进而影响市场价格发现和运行效率。

“彻底禁止转融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操纵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更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他指出。

为了减少转融通制度对市场行情的负面影响,薛熠认为,有必要从加强信息披露、限制做空比例、加强套利监管三方面进一步规范该制度。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第一,要实时披露交易数据,包括要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实时披露其转融通交易的频率和规模,包括每笔借贷交易的数量、价格及相关对手方的信息;定期披露参与转融通的大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持仓情况,特别是对于大额持仓和集中持仓的情况,应在每月或每季度末进行详细披露;明确借贷证券的用途,特别是对于大规模借入的证券是否用于做空操作,需要有明确的披露。第二,要强化合规审查,包括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转融通交易进行定期合规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实施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其次,限制做空比例。第一,设置做空比例上限。一方面,允许市场动态调整,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动态调整做空比例上限。例如,在市场剧烈波动期间,将单只股票的做空比例限制在其流通股本的10%以内,平稳期可适当放宽至15%-20%。另一方面,要对特殊行业给予限制。对于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行业或个股,设置更严格的做空比例上限,防止恶意做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第二,引入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机构的规模、历史表现、风控能力等因素,将参与转融通的机构分为不同级别,设置不同的做空比例上限。大型机构和有良好记录的机构可以享有较高的做空比例上限,小型机构和新进入者则需遵守更严格的限制。同时,对机构的分类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其表现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做空比例上限。

最后,积极规范和监管套利行为。第一,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跟踪大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转融通交易行为。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如频繁的短期内大规模借贷和还款行为,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交易行为进行深度分析,识别潜在的套利行为。第二,增设交易限制。一方面,对于频繁借贷和快速平仓的行为,设立短期交易限制。要求借入的证券必须持有一定时间(如10个交易日)后才能平仓,以防止快速套利操作。另一方面,在特定市场状况下(如个股价格波动超过某一阈值),临时提高转融通借贷利率,增加套利成本,减少套利动机。第三,强化监管合作。一方面,要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跨市场、跨产品的套利行为。另一方面,与国际证券监管机构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跨境套利行为。(完)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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