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2022-08-15 17:31:21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最近,家住闵行区的张女士(化名)和几位业主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于没有缴纳上一年度的物业费,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口的公告栏中张贴出上一年度未缴物业费业主的房号,导致他们被小区其他业主指指点点背后议论。张女士和其他未及时缴费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的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了业主名誉权呢?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我来帮你忙》节目嘉宾上海市首席调解员、全国模范调解员顾玉娟受理了这起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到所在小区进行实地了解。

今年3月初,小区物业公司确实通过公告栏对外公布了上年度拖欠物业费业主的房号。张女士等随即向居委会反映投诉,物业公司接受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指导建议,2周后撤下了公告栏中涉及未缴费业主房号的内容。但张女士等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没有得到和解,几位业主也没有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物业负责人称,从上一年的12月起,管理处就指派物业工作人员通过向住户信箱发送书面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并分楼道分区域分别电话联系业主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仍有部分业主不理不睬。为了维护物业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才采取将未缴物业服务费业主房号在小区公告栏中对外公开的措施,目的是为了督促业主尽快缴费。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上海市首席调解员、全国模范调解员顾玉娟

顾玉娟在节目中表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被人随意侵犯。而我国民法典对名誉侵权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1024条规定:【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条件(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故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在本次纠纷中,物业公司将收缴上一年物业费情况与业主未缴费的事实客观地张榜公布,未公布欠费业主姓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该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欠费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经过法律讲解,张女士等业主认同了顾玉娟的调解,撤回了“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同时,顾玉娟指出物业公司为了收缴物业费而采取这样的方式也有不妥之处,容易造成物业与业主之间产生对立矛盾。

物业公开欠费业主房号 侵犯业主名誉权吗?

在调解过程中,张女士等人表示平时一些如房顶外墙漏水,共用排污管道等公共部位渗水保修后,有的要拖好久才实施维修,即使维修过也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有的业主多次报修后,一直没有实施维修。他们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为业主不尽责,所以才拖欠缴纳物业费。

在节目最后顾玉娟也希望物业能够积极主动为业主服务,不要怕麻烦,解决不了也要和业主耐心讲清楚,这样才有助于彻底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具体矛盾。

最终,经过调解张女士等业主补缴了上年度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小区维护和管理,为业主尽心尽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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