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10家拟IPO企业“一查就撤”,怎么看?听听专家支招如何杜绝“带病闯关”

2022-08-15 21:35:00 - 证券日报之声

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吴晓璐

    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的沪深主板拟IPO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近日,7家企业撤回沪深主板IPO申请,其中4家为今年7月份中证协公示的2022年第三批首发现场检查企业。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IPO项目“一查就撤”主要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存在“带病闯关”意图。解决“带病闯关”,提高保荐机构保荐质量,需要加强事先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惩戒,压实保荐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查就撤”背后

    存在三大原因

    据记者梳理,今年以来,中证协已经发布了三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名单,31家拟IPO企业被抽中,截至8月15日,其中10家已经撤回IPO申请,撤单率达32.26%。

    从板块来看,上述31家被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中,沪深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分别16家、5家和10家,10家撤单企业中,沪深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分别5家、1家和4家。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是两方面,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谈及拟IPO企业为何“一查就撤”,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这主要说明三方面问题,首先,从客观上来看,拟IPO企业可能在财务、法律等方面可能还不太规范,但是一时间无法解决,又急于上市,所以从客观上来看,企业本身就存在问题;其次,保荐机构对拟IPO企业非常了解,“一查就撤”说明了保荐机构也是有“带病闯关”的意图;最后,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非常严格,保荐机构不愿意冒风险被查,所以就撤回申请。

    “‘一查就撤’意味着申报材料存在不完全、不准确或不真实的问题,说明了市场的‘守门人’把关不严,试图‘带病闯关’或蒙混过关,但是担心被现场检查查实问题,被监管警示、行政处罚甚或刑事惩戒,故而存在问题的发行人或保荐人‘一查就撤’,并且希望‘一撤了之’。”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查就撤”也意味着现场检查的必要性和震慑力。

    撤单后收监管罚单

    投行声誉和业务均受影响

    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加大对IPO撤单的监管。“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去年3月份在公开场合表示。此后,多家IPO撤单企业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收到监管罚单。

    如今年5月31日,深交所对华安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下发监管函。2021年7月4日,公司保荐的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2021年12月30日,公司撤回IPO申请。深交所表示,经查明,两名保代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内控缺失情形、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和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大违规情形,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另外,今年5月份,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以强化现场检查为着力点,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发挥投行内控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并明确将“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列为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田利辉认为,当前,IPO撤单给投行带来的主要是声誉影响。监管者、发行人和市场会对于发生IPO撤单的有关券商形成其专业性和审慎力的质疑。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投行主要受到两个方面影响,首先,一个IPO项目耗费大量人力,项目组需要很长时间准备,撤单后如不再申报,对券商业务收入有一定影响。其次,IPO撤单后并非“一撤了之”,根据规定,监管部门会对撤单率较高的券商启动现场检查,而且交易所和证监会也会有相应的监管处罚,券商评分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新业务的开展。

    从事前、事中、事后

    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为了督促保荐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去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制下投行业务的监管。今年5月份,证监会修订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同时,加强对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管。

    谈及如何进一步解决“带病闯关”,提高保荐机构保荐质量,上述投行人士表示,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在立项阶段,保荐机构要慎重选择项目,提高项目选择标准;其次,在培育规范阶段,保荐机构需加强对拟IPO企业的保荐和培育,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规范水平,提升企业的“可投性”;最后,在监管审核阶段,注册制改革提升了对企业的包容性,强化信息披露,需要“守住底线+信息披露”。

    从监管角度来看,田利辉表示,解决“带病闯关”需要加强事先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惩戒,从而强化保荐机构责任,提升保荐质量。事先规范应该对于申报材料进一步严格化,如审计底稿的规范和报送,让“病症”更为清晰地凸现,提升造假成本。事中检查应该形成提升现场检查的频度,甚至推进现场检查的常态化,从而增大“病症”检测出来的概率。事后惩戒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作假等严重问题的惩戒力度,同时应该对于试图通过“一查就撤”等方式来规避惩戒的机构予以惩戒,让其清晰带病闯关或蒙混过关的成本。

(编辑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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