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五种具体情形分别进行评估

2024-08-15 07:38:33 - 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可以采用分类评估的方法,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进行评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3条体现的便是分类评估的思路。

就该案而言,在上述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中,有几种情形是基本没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是为了故意杀害、伤害妻子,而是一时冲动产生了一同轻生的念头,没有造成实际的伤亡后果,其主观恶性明显区别于常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因此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该案已进入审查逮捕阶段,主要证据都已经收集、固定,因此,王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的风险。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同时也对包括被害人林某在内的家庭成员表示担心和关心,因此,不存在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风险。

在上述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中,需要探讨的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对此,可以从王某的成长经历和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王某的成长经历来看,其成长的家庭环境特殊,造成了个人自控力不足,尤其是饮酒后个人情绪不稳定。从王某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来看,其妻子、母亲、二姐三人均刺激了王某的情绪,激化了矛盾,加之饮酒的缘故,致王某情绪失控,产生了与妻子一起去死的念头。从王某的成长经历和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来看,其具有一定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风险。但是,从王某的悔罪表现来看,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风险较低。王某表示,经过此次事件认识到控制自己情绪的重要性以及喝酒的危害,决定从此戒酒,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和妻子、家人多多沟通,尽力弥补、挽回妻子,陪伴小孩的成长。

综上,在该案中,王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采取取保候审可以确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准确把握了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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