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思维向度推动检察文化建设

2024-08-15 07:38:38 - 检察日报

以三个思维向度推动检察文化建设

□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融合要求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就需要检察官具备客观公正思维。客观公正思维,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兼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检察官于案件而言没有个人的私利。

□审慎克制思维的实质就是检察人员将权力约束自觉地内化为理性认识并外化为实践活动。

文化是一个包含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制度构造、象征礼仪等要素的复合体。这些不同层次和向度的要素,功能各异而又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文化这一有机体。检察文化具有文化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其特性。概言之,检察文化是检察权运行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文化内涵和特征。思维是以语言为基本工具,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的高级认识活动。思维方式则是看待事物和思考问题的方法、路径,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主体认识、理解和把握客体的相对稳定的思维程序。思维方式在文化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制度的实践效果和价值的实现程度。

检察文化的思维向度问题,就是将思维方式作为检察文化的构成要素之一,从思维方式的方向和维度解释、评判、反思检察文化,有助于建构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适应的新时代检察文化。简言之,也就是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才能符合新时代检察权的运行规律的问题,即检察思维的科学理性化。从检察权的定位及运行特征来看,检察思维的科学理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法融合思维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这就表明,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始终存在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融合的内在要求。

政治思维要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它还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强化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检察人员作为司法者,又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具体而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价值为导向,运用法律概念、原理、规范和逻辑来思考、分析、论证、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首先,法律思维具有价值取向性,法律思维与法治、正义、合法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离开价值指归的纯粹方法论上的法律思维。其次,法律思维具有对象特定性,法律思维是和特定的法律问题联系在一起,将特定的法律问题作为思维的对象,法律权利(权力)和法律义务则是法律问题的核心内容。再次,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和程序性,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发现、解释、适用法律都应当受到规范和程序的约束。法律思维具有科学性和缜密性,它将比较准确的法律概念、精深的法理、体系化的规则运用于特定法律问题,在特定的程序中形成结论,并给予该结论严谨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政治思维在检察履职中具有导向性作用。它指引检察人员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法律思维在检察履职中具有界限功能。法律思维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和违背法定程序办案。法律思维也反对那种机械的“法条主义”办案模式,反对脱离法律精神、法律整体和具体案情,孤立地、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即要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融合要求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客观公正思维

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职业生命和灵魂,也是世界各国对检察官履职的共同要求。关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下称《准则》)第12条规定,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从而有助于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职能顺利地运行。《准则》第13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立场,并注意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可见,基于检察官职责的属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种客观公正的立场是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基础条件,而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就需要检察官具备客观公正思维。客观公正思维,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兼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检察官于案件而言没有个人的私利。强调检察官坚持客观公正思维,是为了纠正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的只注重控诉而不注重客观公正义务的思维偏向。不注重客观公正义务的思维偏向,本质上是主观片面性的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性是指认识主体在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时,不从客观事物和问题的本身出发,不注意事物和问题之间的联系,不透过现象看本质,而是从主观想象和愿望出发,片面地、孤立地和表面地看待事物和处理问题。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在刑事检察还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中,客观公正思维是普遍适用的。当然,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客观公正思维有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具体表现。

审慎克制思维

检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检察权本身的监督制约,也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意见》也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等等。应当说,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但是,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效果的实现还需要检察人员具备相应的思维方式。

审慎克制思维的实质就是检察人员将权力约束自觉地内化为理性认识并外化为实践活动。以刑事诉讼为例,中国古人早就认识到“死者不可以复生,断者不可以复续”,刑罚之于人民的利害,司法公正之于统治的重要性,从而提出“明德慎罚”“明慎用刑”等主张。“慎刑”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标志之一。清嘉庆帝阐发“明慎用刑”的法意说:“明者,知其事之原委,查其情之真伪”“慎者,胞与为怀,岂可任其残贼,哀矜勿喜”。他还说:“慎之一字为用刑之大纲。岂可玩视人命,逞一时之喜怒,以致宽严失当,则民无所措手足,冤抑不得伸矣。从严固宜慎,从宽亦宜慎也。生者虽可矜,死者尤可悯也。”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之下,检察权具有连结侦查与审判、发动国家刑罚权的功能,其作用不可谓不大,其运行也不可谓不慎重。慎刑思想体现了法律的宽和与谦抑,蕴含着深刻的治世之道。检察机关对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重点考量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轻重等做法就吸收了中国传统慎刑思想并赋予其时代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于重罪案件建立严格的指控证据体系,对于轻罪案件注意充分协商和听取各方意见,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积极合理地运用不起诉裁量权,都是审慎克制的具体化。

(作者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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