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股票简称:供销大集公告编号:2024-075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5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3号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延东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㈡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19,163,777,335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614,215,054股。公司有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具体为:(1)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旅盛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该次交易所获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股东涉及放弃表决权股份共979,114,170股。(2)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与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的股东,其所持应补偿股份将受到权利限制,放弃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详见2016年2月2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含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完成2018年、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其所持应补偿股份1,075,956,683股已受到权利限制,暂不享有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公司原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完成2018年、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涉及放弃表决权及获得股份分配权利的股份共29,757,298股,其所持公司39,350,778股于2023年5月18日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该等股份存在尚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仍需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系为协助《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该账户持有3,462,566,570股股票,不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债务人以物抵债取得公司股票2,167,560股,不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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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㈠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㈡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中合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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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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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娄底新合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娄底新合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收购对价为18,068.59万元,同意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田慧、吕岩
结论性意见: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核查、验证了以上各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