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通知!地方金融组织进入三年“最严监管”:严格跨省经营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据财联社报道,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举措。此外,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相关要求已下发到省级机构。
坚决清退不合格机构
据财联社报道,上述消息已经得到了多个地方监管部门相关人士的证实。目前文件已下发到省一级,地方以纸质文件传阅。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清理整顿政策较以往更为彻底和严格。核心进一步明确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同时,对前期的金交所、伪金交所等的处置清理也有具体要求。未来三年时间,总体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严格跨省经营,并以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为主。政策一旦落地,将会减少相当数量的地方金融机构。
全国“7+4”类地方金融组织总量至少已超3万家,其中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最多。
严格跨省经营对地方AMC影响最大
上述《通知》还对未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作出一些规范,包括风险较大、备受诟病的跨区域经营,预计监管会越来越严格。业内人士表示,预计符合条件跨省经营的风险可能要注册地所在的地方金融局负责;不符合条件的要制定存量清理计划,逐步回归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严格跨省经营”不是“严禁跨省经营”,我们以此推测,上述《通知》与2021年8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非一回事。
因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地方AMC的设立流程、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作出了清晰、严格的要求,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监管框架。明确提出地区限制,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范围内。
目前地方AMC中在热点投资区域(如北上广深成渝等)设立办公室或业务团队的已经不少。
地方AMC的诞生具有极强的属地性质,原则上是要化解本地的金融风险。所以“跨省经营”一直是一个未被明确的灰色地带,但最近几年监管文件来看,似乎要发展成为严格禁止的态势。
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其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被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展业,如若违反改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民营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冠以“地方资产管理”的名称。
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果本省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如果跨区域展业,容易导致权责不好区分,日常监管也容易找不到抓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报送都面临较大困难。
此外,央行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违规跨省展业处罚:未经批准跨省展业,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处50万到500万罚款。
进入三年最严监管期 地方AMC如何破局
从发展历史来看,地方AMC自设立之始,在业务和管理上高度效仿四大AMC(现五大AMC)。例如业务上大致分为金融不良资产和其他(地产地方债等)类,管理上大多采取规模考核为主的方式等。在经济持续上行,信用环境宽松,大宗资产价格增长,社会投资预期上升的环境下,采取高度效仿的模式亦可达到较好企业发展效果。
但当下来看,在大宗资产价格上涨预期被打破后,地方AMC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面临资产流动性的困境。另一方面,现存业务模式以传统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大类为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限于主客观条件,在收购处置业务中较为依赖服务商,故存在实际参与度不足的现实情况,进而导致对于超过项目周期的“二次不良”项目处置能力不足的局面。
从市场来看,2024年不良资产处置端竞争更为激烈。从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市场可以看出,地方AMC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面临较大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相比于2021年或2022年,在金融不良资产市场中,项目与资金的供需关系已发生显著变化。
时代车轮滚滚而来,不良债权投资和处置的利润点和业务逻辑悄然发生变化,迫使地方AMC在管理和业务上采取进行变革。但变革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而言,首先是估值体系的重构面临较大难度。
其一,从体系理论上讲,AMC的估值体系应当是由时间和回收金额的动态系统,并通过终端处置实践的反馈不断进行体系校准。但在合作模式成为地方AMC金融不良资产业务主流以及再次转让作为主流处置手段时,并无足够处置实践可供反馈。
其二,从内外规角度讲,如要对估值体系进行大规模调整,涉及地方国资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双重外部协调。对内而言,机构发展有自身惯性,进行突破亦非易事。
其三,从金融企业管理讲,如何有效将业务一线业务经验进行内规性的内化,是金融行业内的普遍难题。从企业内部来看,掌握内规制定及修改规则者未必充分了解业务实际,充分了解业务实际者未必有修正估值体系的意愿或能力,而两者之间难以通过构建有效机制进行协调转化。今年来行业整体的收入调整加之国资体系的从严监管趋势,从内部管理人员来说,但求平安稳定者居多,决心勇猛精进者减少。
其次是推动创新业务方向面临较大挑战。
地方AMC现存主流业务方向并非出于某一家或几家决策者的制定,而是源自长实践的形成。从金融企业管理的角度讲,出于兼顾发展和风控的考量,具体到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上,则一方面要追求投放规模,另一方面要控制风险敞口,此外还要兼顾对考核期内产生一定现金收益的考量。故合作经营的模式可将项目的寻找交给市场投资人,同时投放金额也可留出一定量的“安全垫”。在该种模式下看似风险敞口得以控制,但实际上由于缺少终端处置经验反哺修正的估值体系,估价流于类银行授信的公式化方法,无法真正体现以处置团队本身处置能力为基准的回款周期与时间。在面向投放规模的考核方式的催动下,往往造成出价金额高于未来实际回款的局面,即使在有“安全垫”的情况下,亦极易造成“二次不良”。
虽然现存主流业务模式有较大弊端,但推行新的业务方向并非易事。
显然从业务实际来看,不良资产业务非标性特点突出,更适合“个案个议”的讨论模式。但出于金融企业管理考量,体系化和标准化是管理的必由之路,在没有更佳方案以前,路径惯性难以消除。
具体而言,例如考核方式改变难度大。现存主流考核方式是规模考核和利润考核结合方式,同时基于该两点的考量,合作经营无疑仍然是较佳选择。自营方式的债权收购和破产重整投资均无法每季度或每半年产生稳定现金回收。即使该种业务模式渐渐风险增加而利润降低,依然不失为一条目前而言可供企业生存的发展道路.
在当前环境下,地方AMC的破局之路,在于强化自身处置体系,解决存量资产困境,在稳固现有业务的同时开辟新业务方向。
首先是要认识特殊资产处置市场,在处置周期的优先性和底层资产去化资源的稀缺性下,各家特殊资产处置主体共同竞争底层去化资源。
其次是构建存量不良资产处置体系,建立重新发现价值的估价体系,以畅通困境资产处置渠道。既包括优化内部估价和处置体系,也包括强化外部渠道,加强终端去化能力。
再次是在做精做细合作经营业务前提下,逐步扩大自营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比重。
此外,探索另类投资基金等全新展业模式,以更加适应不良资产市场破产盘活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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