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头顶上的安全”!这些措施正有效遏制高空抛物→

2023-09-15 10:17:11 - 北京日报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又将高空抛物新增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法网越织越密,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一问题。先来看北京法院近日公布的几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例。

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两千元。法官介绍,2022年3月31日21时左右,居住在海淀区某研究所篮球场北侧宿舍楼的陈某,因不满他人在楼下打篮球影响其休息,从宿舍楼二楼直接向篮球场抛掷玻璃空酒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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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樊强:将他喝完酒的一个玻璃空酒瓶砸向了篮球场,他这个宿舍楼还是比较高的,玻璃酒瓶在篮球场直接砸碎,当时篮球场是有三个人在打球,还有一个人在跑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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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并且陈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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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海淀法院还判决过一起被告人因嫌楼下吵闹,从自家5楼阳台往楼下抛掷瓷砖的案件,瓷砖大小为15cm×10cm,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最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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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史某因对小区物业管理及居住环境不满,多次从窗户向外抛掷塑料矿泉水瓶、废纸等垃圾。案发当天,史某又从窗户向外抛掷玻璃质地的芝麻酱瓶、空矿泉水瓶等物品,最终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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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介绍,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就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刑罚也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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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樊强:如果是故意,他想通过这种高空抛物的方式来故意去伤害或者杀害他人,那么就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两个罪名。

(文章原载于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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