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警惕陌生人申请添加微信,你的个人信息或已泄露

2023-09-15 09:59:53 - 广东检察

个人信息遭泄露

如何防范呢?

以案释法 | 警惕陌生人申请添加微信,你的个人信息或已泄露

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快速发展

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化服务的同时

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于2023年9月11日至17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借此机会,遂检君今日以案释法,带您解锁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技巧~

以案释法 | 警惕陌生人申请添加微信,你的个人信息或已泄露

基本案情

为了谋取利益,袁某鑫从2021年3月中旬开始,通过微信、蝙蝠等软件接收微信好友(微信号:xxxedw,具体信息不详)发过来的手机号码,随后,袁某鑫就用自己的微信添加这些手机号码的微信,对方如果同意通过了添加,袁某鑫就将对方拉进一个由其微信好友提供的一个群里面去。根据约定,袁某鑫每拉一个人加入微信群里,就可以获利10元至11元人民币。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从2021年3月底开始,袁某鑫还发展了蔡某华(在逃)、蔡某越(在逃)、陈某磊(在逃)等人一起帮忙添加他人手机号码的微信并将他人拉进群里面,而这些下线每拉一个人进入群里面,袁某鑫都可以获利1元。

经统计,袁某鑫共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手机号码5700条,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

履职过程

该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19日在工作中发现,经过审查,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袁某鑫于2021年4月19日被抓获。202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对该案不批准逮捕。2022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袁某鑫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2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袁某鑫作轻微不起诉处理。

以案释法 | 警惕陌生人申请添加微信,你的个人信息或已泄露

本案中,袁某鑫所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并非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而是其上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后再发送给其添加微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以说,掌握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就基本了解了公民本人,也正因为此,侵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量涉网违法犯罪实施的基础。而在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取信息、盗窃信息、内鬼泄露、非法采集、倒卖信息、变造信息”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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