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相市监罚告〔2023〕10032号

2023-09-15 17:33:4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相市监罚告〔2023〕10032号

朱梦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权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系原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经营者。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现场厕所的暗藏隔间内查获标注“水井坊”商标标识的白酒6瓶、“剑南春”商标标识的白酒9瓶、“五粮液”商标标识的白酒9瓶、“国缘”商标标识的白酒8瓶、“洋河”商标标识的白酒14瓶。现场查获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系假冒侵权商品。

案发后我局多次电话联系你要求其配合调查,你均拒绝接听。2023年6月6日,我局向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经营地址邮寄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相市监限提〔2023〕10004号),要求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接受调查。你在2023年6月8日,你签收了上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我局依法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提取了你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在查询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相关信息时,发现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于2023年6月8日直接申请了注销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由于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已经注销,现认定你为本案当事人。

依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表明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具体情况为:1、“五粮液”白酒(规格型号:39%VOL、500ml/瓶)2瓶,市场零售价720元/瓶;“五粮液”白酒(规格型号:52%VOL、500ml/瓶)7瓶,市场零售价1499元/瓶。2、“国缘”白酒(规格型号:对开、42%VOL、500ml/瓶)4瓶,市场零售价280元/瓶;“国缘”白酒(规格型号:四开、42%VOL、500ml/瓶)4瓶,市场零售价450元/瓶。3、“洋河”白酒(规格型号:梦水晶、40.8%VOL、550ml/瓶)7瓶,市场零售价480元/瓶;“洋河”白酒(规格型号:梦6+、40.8%VOL、550ml/瓶)7瓶,市场零售价680元/瓶。4、“剑南春”白酒(规格型号:38%VOL、500ml/瓶)6瓶,市场零售价438元/瓶;“剑南春”白酒(规格型号:52%VOL、500ml/瓶)3瓶,市场零售价488元/瓶。5、“水井坊”白酒(规格型号:臻酿八号、38%VOL、500ml/瓶)3瓶,市场零售价528元/瓶;“水井坊”白酒(规格型号:臻酿八号、52%VOL、500ml/瓶)3瓶,市场零售价528元/瓶。至案发,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按照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市场零售价计算共计30233元。由于你商行拒绝提供上述商品合法的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2.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经营者朱梦梦的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3.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有合法经营的资格。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原件5份,证明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销售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                                          

6.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及授权鉴定委托材料复印件5份,证明其身份。

7.相市监强字〔2023〕30009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我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8.相市监清字〔2023〕300359-30036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原件2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商品的明细。

9.相市监限提〔2023〕1000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你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

10.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于2023年6月8日直接申请注销的信息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无合法进货凭证,依法应予处罚。你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从重处罚。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水井坊”白酒6瓶、“剑南春”白酒9瓶、“五粮液”白酒9瓶、“国缘”白酒8瓶、“洋河”白酒14瓶;

2.处罚款人民币175000元,一并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潘玲君  联系电话:0512-66183091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3号楼206室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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