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矿业集团2023-2030年财务决算审计机构招标公告

2023-09-15 21:52:22 - 会计雅苑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2023-2030年财务决算审计机构招标公告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主审)(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人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CNIT2023-151)。

2、项目概况

中国有色集团2022年度财务决算合并各级子企业共计166户,其中总部及二级子企业24户,三级子企业86户,四级子企业39户,五级及其以下企业16户。中国有色集团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家,其中:境内上市公司2家,香港上市公司2家,伦敦上市公司1家。2022年,中国有色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1,173.15亿元,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1,394.97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等文件要求,以《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为依据,对中国有色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出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为中国有色集团所属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阅、按照所在地区证监会要求提供关联交易审计、初步业绩公告审核等服务,满足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

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师准则》实施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国务院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以及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的各类报告为准)、财政部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四)中国有色集团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3、招标范围

3.1招标有效期

除履约期限发现应当认定为不适当机构进行解聘的情形外,选聘时间范围为2023年至2030年(不少于2年,不超过8年)。其中:第1年(2023年)和第2年(2024年),中标人履约期限存在“应当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情形,招标人有权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3年起(含第3年,2025年),招标人有权根据履约情况及需要单方决定的审计服务期限,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认为为不适当机构应进行解聘的情形包括:一是履约期间被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上一级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机构、不符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责令其他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限期更换;二是履约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三是履约期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受到国资委书面警示,导致其近三年内被国资委书面警示超过两次(含)的;四是履约期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导致近三年内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含)的。

3.2审计范围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为中国有色集团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是:一是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全部的组织、质量控制,按照审计准则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要性水平、审计底稿记录等提出要求,统筹审计进度,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总体质量控制负责。二是负责对集团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对集团公司合并范围内除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含其出资企业,下同)、中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外各级企业(含集团本部)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3.3审计服务范围

3.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以下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一是负责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全部的组织、质量控制,按照审计准则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要性水平、审计底稿记录等提出要求,统筹审计进度,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总体质量控制负责。

二是负责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审计。

三是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内所有企业出具中国会计准则下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明等(包括各级企业单户和各层级合并);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相关文件部署,完成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以及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的各类报告为准)、财政部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完成中国有色集团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3.3.2境内上市公司财务审计

为中国有色集团境内上市公司(包括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履约期间内招标人新增、新设的境内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满足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披露财务信息等方面给予全过程配合和支持,同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

3.3.3香港上市公司财务审计

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等要求,为香港上市公司(包括大冶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及履约期间内招标人新增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含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内企业)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出具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满足香港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在披露财务信息等方面给予全过程配合和支持,同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

2023年度大冶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阅服务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另外选定。

3.3.4其他香港企业审计

按照《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为中国有色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司(不包括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香港非上市公司)提供基于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出具不限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符合香港地区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会计雅苑注:以下图片内容为参审范围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2023-2030年财务决算审计机构招标公告

3.3.5增值服务要求

在招标有效期内,投标人需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1)提供财务管理事项、会计处理事项咨询服务;

(2)在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下达后1个月内,对审计范围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建议书披露问题、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会审及决算批复披露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有)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出具专项报告;

(3)协助集团公司填报工作范围内企业的国资委、财政部年度决算系统(久其);审核审计范围内企业的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年度决算系统(久其),并通过国资委、财政部审核;

(4)每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完成1个月后,安排开展对审计范围内企业(不含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中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账务调整)情况审计调查,于各年度6月底前出具专项报告,对是否账表一致发表审计意见。

(5)对于同一会计主体同一经营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因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差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差异,应单独出具差异报告。

4、质量要求

4.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境内上市公司服务质量要求

4.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1.2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单位法规要求;

4.1.3审计报告满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债权人、投资者等使用需求。

4.2香港上市公司、其他香港企业审计服务质量要求

4.2.1符合《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规定;

4.2.2符合香港联交所等香港监管机构法规要求;

4.2.3审计报告满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债权人、投资者等使用需求。

4.3其他质量要求

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限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审定的财报报表,除《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间准则差异外,不应存在因注册会计师执业判断不同等导致的其他差异。

5、审计报告

5.1审计结论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要关注和披露中国有色集团和所属各子企业合并、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除按时提交审计报告以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出具管理建议书;对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有色集团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要求,应当出具专项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账务调整)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5.2审计报告出具期限

5.2.1“3.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明等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出具(如2023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在2024年3月31日前出具,下同);

5.2.2“3.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按国资委、财政部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的,在国资委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会审时限前10日出具。

5.2.3“3.3.2境内上市公司审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按照“5.2.1”实现要求出具,其他报告按照被审计的单位进度安排,在不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披露时限前15日出具。

5.2.4按照“3.3.3香港上市公司审计”和“3.3.4其他香港企业审计”用于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使用的审计结论和报告,按照被审计单位进度安排,在不晚于相关时限要求15日前出具。5.2.5“3.3.5增值服务要求(2)”专项审计报告在国资委财务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出具;“3.3.5增值服务要求(4)”专项审计报告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出具;“3.3.5增值服务要求(5)”差异报告应于“3.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出具前出具。

6、其他要求

6.1在审计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按照要求接受中国有色集团、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审计结束后,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等监管机构、中国有色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质询。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参审事务所报告的重大问题,投标人需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中国有色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项报告。

6.2投标人不将本项目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本项目相关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承诺(重要承诺)

6.3.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国有色集团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3.2承诺投标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投标人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物理隔离。

6.3.3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告〔2023〕44号,以各审计年度有效文件为准)。

6.3.4确保承办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职业记录良好。担任本审计项目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不存在下列情形:一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3年;二是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四是国资委明确不适合承办中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6.3.5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以下情形: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未满1年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3年的;②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③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的;④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6.4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6.4.1审计期间审计人员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单独外出,特殊情况单独外出前必须经组长批准,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管理;

6.4.2对因履行本次审计工作而接触到的所有有关中国有色集团、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出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资料或文件内容(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信息)保密,签署保密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披露,不得许可使用,不得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制、传播、销售,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6.4.3工作要认真细致,积极主动,以高度责任心来做好审计工作;

6.4.4要注意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注重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是审计发现问题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要有理有据收集好证据;

6.4.5现场审计工作结束之前,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小结(主要工作内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工作建议);

6.4.6注意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率控制,确保审计方案和进程按时完成;加强沟通,及时交流,每周五下午2点前报送本周周报;

6.4.7不接受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礼物,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未符合6.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承诺”要求或未作出承诺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7.2本次招标只接受由2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发布的《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开标评审前中注协发布2022年排名的,以新排名信息为准)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项目主要现场审计服务的相关工作和义务;另一家联合体成员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取得香港联交所认可审计资格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其所在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负责本项目与香港联交所等香港监管机构有关的业务指导、业务复核、签发报告等相关工作和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作为联合体代表,在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

7.3资格要求:

7.3.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制企业。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三证合一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扫描件。

(2)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应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应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另一家联合体成员审计资格被香港联交所认可,应提供香港会计师工会签发的登记证书(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与联合体牵头人关系情况的说明(附在联合体协议书后,未提供视为不符合“第二章招标公告7投标人资格要求”)。

(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总所,不得以分所名义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

7.3.2财务要求:

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供本企业2020年至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注册会计师签字页),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原件扫描件。

7.3.3业绩要求:

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承接并顺利完成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业务(包括单独完成或作为主审会计事务所完成,下同)、近三年承接并顺利完成境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业务;另一家联合体成员近三年承接并顺利完成香港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投标人应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资料。

7.3.4信誉要求: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誉要求文件:提供投标人存续期间“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或截图,信誉承诺书)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9月14日17时至2023年9月25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http://ecp.cnmc.com.cn/)(以下简称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递交

9.1请于下载标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发送应标确认书WORD版及加盖公章、财务章的彩色扫描版本至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9.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9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0、开标时间、地点

10.1开标时间:2023年10月9日9时30分

10.2开标地点:平台线上开标

会计雅苑注: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2023-2030年财务决算审计机构招标公告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