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充真,用骡马肉冒充驴肉该当何罪?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案例:
1.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三伙同李四在“河间市xx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用骡马肉生产假驴肉,并通过客车、物流货车销往外地驴肉火烧店,供驴肉火烧店当真驴肉卖出,销售金额达11657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到河间市公安局自首。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用骡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金额116571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2024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组织的驴肉产品抽检中发现,河间市锅锅香麻辣烫店销售给泊头市源客小吃部的驴肉产品检定出马源成分。
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处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
3.河间市驴掌柜肉制品加工厂于2024年3月8日用购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生驴肉和生驴肝、生驴腰子、生驴脸,加工了40公斤掺假掺杂的驴肉制品及驴肝2公斤、驴腰子1.5公斤、驴脸1.88公斤,并销售给河间市赵建通餐饮服务店和天津红桥区天意阁小吃店。
至2024年4月24日被查获之日止,该加工厂共销售该批次驴肉制品及驴肝、驴腰子、驴脸得到销货款6530.4元。最终,河间市驴掌柜肉制品加工厂被罚款7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530.4元。
4.2024年4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会同大峪派出所民警查处了一家售卖假驴肉的餐馆。该餐馆姐弟两人经营,弟弟孙某专门负责进货马肉,姐姐张某负责在店内售卖。嫌疑人用马肉制作驴肉火烧,视觉上与真正的驴肉火烧相差无几,而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吃到了假货。当时,相关部门早就对张某店铺里的驴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在冰柜中找到了冷冻的马肉。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
解析:
将熟的马肉当作驴肉卖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因为利益驱动而进行这种欺诈行为。马肉和驴肉在外观、口感等方面可能较为相似,普通消费者较难分辨,但两者的价格通常存在差异,驴肉相对较贵。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商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在不同地区,都有相关部门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和查处。
例如,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驴肉制品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对以骡马肉等其他肉类冒充驴肉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避免购买到假驴肉,可以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商家或店铺购买驴肉制品。同时,在购买时要注意查看相关的产品标识、检验检疫证明等。如果发现有商家存在此类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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