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牛蛙(活)、1批次不合格泥鳅(活),现将抽样编号为NCP22150102325830145、NCP22150102325830132的不合格牛蛙(活)、抽样编号为NCP22150102325830133的不合格泥鳅(活)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摊位内的李辉使用的牛蛙(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的李辉使用的牛蛙(活)和泥鳅(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8月12日向李辉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CJ-C220794、CJ-C220781和CJ-C220782)。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留存进货票据,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不合格泥鳅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90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泥鳅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90(陆仟零玖拾)元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