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残留淤泥致人摔断腿,施工单位被判赔偿7万元

2022-10-25 20:58:58 - 紫牛新闻

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一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单位因未及时清理道路上残留淤泥,且未设置警示标识,造成一辆三轮车侧翻,驾驶员腿部骨折,该施工单位一审被判决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某工程队承接了一项农村河道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队将挖除的淤泥装车运走,在施工路段上残留了部分淤泥未清理,亦未在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马某驾驶无生产许可、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施工路段,在拐弯过程中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腿部骨折。马某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程队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应当切实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在施工后未及时清理淤泥,亦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马某驾驶未经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车辆上路行驶,且途经乡村道路未谨慎驾驶,对损害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据此,海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工程队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7万元。施工单位提起上诉后,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施工单位虽然认为警方出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地段遗留淤泥,但根据上述法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为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陶善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