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73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CFLA3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吴得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龙岗)应急罚〔2023〕7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空压机房)和有关设备(车间一处正在使用的实测工作电压239V的配电箱)分别设置明显的“当心爆炸”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7的规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实测工作电压为239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空压机(由于空气具有氧化性能,尤其在较高压力下,输送系统又具有较高的流速,因此系统的危险既具有氧化(热)的危险,又具有高速磨损及摩擦的危险。由于压缩机的气缸、贮气器、空气输送(排气)管线因超温、超压可以发生爆炸)房未设置“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4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拟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3
处罚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