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3人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被判刑

2023-10-25 15:41:00 - 红星新闻

作为化工公司的安全环保部部长,却多次安排调度员、安全环保管理员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

化工公司3人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被判刑

3人篡改监测设备参数

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某化工”),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钱某广,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刘某,系钛某化工调度员。被告人王某斌,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管理员。

钛某化工2020、2021年均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月,该公司安装煅烧尾气在线监测仪并调试运行,同年12月通过验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钱某广为掩饰、隐瞒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安排刘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钛某化工二氧化硫数据在工况发生变化时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

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煅烧旋转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器)19时54分的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3292.9mg/m³,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限值(850mg/m³)3.87倍,该设备同时段工控机(数据显示和设备传输仪器)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197.57mg/m³,数据误差16.67倍。

钛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经鉴定,钛某化工通过篡改工况参数的方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3人被判刑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调查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指定管辖,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6月28日立案。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在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犯罪事实。

2021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观证据的继续侦查意见。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广在担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吨、烟尘2.53千克,其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且破坏了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监测功能,后果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钛某化工积极进行整改,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了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广、刘某、王某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钛某化工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钛某化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江龙

编辑潘莉责编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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