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为何要求股东要一致?
请问
请问公司分立过程中,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为何经常要求股东要一致?
答复
是的,因为若是股东结构不一致,将会影响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若是要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也要保持不变。
对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享受要求投资主体保持不变就可以。
参考
1、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