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岐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2024-01-25 14:04:5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普2310070416号
上海岐黄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张右胜
91310120MA1HU12G4M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