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激发在京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

2024-01-25 17:49:28 - 北京发布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激发在京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

▲1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解读为主题,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意义、立法过程、核心条款、特色亮点、贯彻落实举措等介绍情况。

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邵代表,您在人大立法工作中的感受是什么?您重点关注哪些问题,以及在条例中得到哪些回应呢?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激发在京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

市人大代表、教科文卫委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昌平实验室副主任邵峰: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作为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和创新主体之一,下面,我从参与立法过程的感受以及我个人关注的法规内容两方面,与记者朋友们做一个分享和交流:

首先,这部法规非常重要,能及时出台很不容易。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列为了本届人大届首之年的立法重头戏,经过了一、二、三审后,今天在人代会上高票表决通过,说明大家都高度关注也对法规寄予厚望。作为科技领域的人大代表,我积极参与了立法过程,总体感觉时间紧、任务重、立法要求高,难度大,法规涉及的创新主体多,各相关方的利益角度差异大,所以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总体上看,这部《条例》既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这个共识也是在立法过程中逐渐凝聚起来的,贯穿了立法全过程。内容上,这部法规是在统分结合、相互支撑原则基础上,积极发挥综合立法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方、打通制度赌点、建构制度共性的基础战略定位,广聚民意、科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在对创新主体配置要素中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动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提升和激发在京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作为创新主体之一,我就重点关注的法规条款内容做一个简要介绍,主要有四个方面:

1、关注支持创新人才的内容。人才是第一资源,没有人才,就没有创新。所以我非常关注有关创新人才的具体内容,《条例》单设第四章聚焦“创新人才”,特别强调要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一流人才发展环境,让人才发挥最大价值;还对建设人才高地、完善创新人才培养链条、健全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建立和完善体现知识和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高校、院所和国企可以对重要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内容对创新人才有温度。

2、高度关注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内容。《条例》第三章是“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内容最多,也最复杂,围绕创新主体及创新链条各环节协同发挥作用完善制度供给,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比如,强化国家实验室等在京战略科技力量的主体作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细化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强化一流大学、重点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作用,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机制。

3、关注科技伦理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作为科研人员,我们都非常关注《条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医学等涉及敏感科技伦理的领域,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条例》还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4、关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创新的门会越来越大。《条例》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民间”推动与“官方”引导相结合原则,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公益性研发、国际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和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平台,支持在京创办精品国际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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