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12月底前可对“纳税信用评价”申请复评
2024-11-25 09:58:23 - 哈尔滨新闻网
日前,哈尔滨市税务局发布特别提示: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纳税人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复评。
据了解,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评价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复评具体指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如何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申请复评。
哈尔滨日报记者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