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修订《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24-11-25 10:11:00 - 中国经济网

转自:山西晚报

11月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新闻发布,以更好地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条例共8章61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突破6000公里,明年将实现“县县通高速”。此次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增加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将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由行政检查行为修改为技术检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工作;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了规定。

其中,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发生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后,仍然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相关因素消除后,及时解除管制、恢复交通。

条例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占道施工的,要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以上作业等情形,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给通行者留出时间安排出行,最大限度减少养护作业对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事件,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条例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救援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救援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记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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