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O审核中的某证券拟被罚没226万!还有一家券商因2项保荐业务违规,罚没超千万元
一、2024年11月13日,渤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1号),渤海证券涉嫌历史上承做的某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渤海证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渤海证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渤海证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渤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
二、2024-11-09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
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情券简称:22谢海01
债券代码:137918.SH
债券简称:23动海01
债券代码:115463.SH
债券简称:24谢海01
债券代码:240709.SH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一、基本情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8202400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1号),公司涉嫌历史上承做的某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在开展财务顾同核查工作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
二、影响分析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愿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取教训,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公司将坚持以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为指引,坚定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理念,切实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不断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该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盖章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
渤海证券上交所主板2023-03-01已受理、2023-03-17已问询、第一轮问询还未发出!
拍卖标的: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股股权
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603736457.76元,起拍价:422615520.44元,保证金:84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
起拍价:¥422,615,520.44
评估价:¥603,736,457.76
16722.408万股股权账面价值为16722.408万元,评估值为60373.65万元,评估方法为市场法,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发行人部分股东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浩物嘉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7,224,080股,天物机电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7,224,080股,青海合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0股,上述股份被法院冻结,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正荣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000,000股被法院冻结。如果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或上述股东未能使用其他资产履行还款义务的,上述股份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股东(出质人):浩物嘉德
质押股份数:6,722.41
质权人: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质押原因: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质押期限:018年5月8日至借款主合同债务到期清偿
质押取得资金的用途:他人担保,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银行借款用于支付购车款
浩物嘉德和天物机电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天津市国资委,浩物嘉德和天物机电合计持有发行人4.16%的股份,上述股份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如果上述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国资委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变为59.12%,但仍高于50%,不会影响天津市国资委对公司的控制权。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5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7月23日
注册资本:8,037,194,486元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控股股东: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分类:资本市场服务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一家立足天津,布局全国的综合性证券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公司持续拓展业务范围,推动业务创新,提升资本实力,突出业务特色,提升品牌形象,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高品质的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致力于成为高效的实体经济服务平台、投资者交易和财富增长的重要载体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力量。
公司业务资质齐备、经营风格稳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的级别分别为A类A级、A类A级和B类BBB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业(行业代码:J6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汇金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创富从事另类投资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正资本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融期货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公司收入、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公司逐步形成中低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争取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证券投资收入分别位列行业的第17名、第16名和第14名,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展现出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公司子公司渤海汇金是拥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14家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分别位列行业的第28名、第25名和第30名。
五、发行人板块定位情况
公司为综合性证券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业。成立至今,公司已具备成熟的业务模式,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32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2,117.46万元、295,614.69万元、300,670.59万元和60,204.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4,107.89万元、110,561.90万元、179,971.28万元和19,558.45万元,总资产分别为5,293,757.63万元、6,102,772.15万元、6,365,552.88万元和6,499,448.61万元,净资产分别为2,023,355.98万元、2,068.442.62万元、2,170,621.12万元和2,190,167.22万元,公司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共有140家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2021年末公司的净资本在行业内排名29位,具有行业代表性。
综上,公司具有主板“大盘蓝筹”特色,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93,721.69万元、101,161.83万元和144,057.97万元,累计为338,941.4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1,267.49万元、115,398.16万元和506,075.49万元,累计为490,206.16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72,117.46万元、295,614.69万元和300,670.59万元,累计为868,402.74万元。
因此,公司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被执行人: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1892号之一”文件,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拟处置资产涉及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资产价值参考。
对于将本报告全部或部分作除上述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的客观性和可行性,本公司未作研究,故对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有责任。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次评估对象为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资产价值。
本报告评估范围是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详细内容以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基础,凡列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恰当选择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
首先选取与被评估企业同样属于证券行业的可比公司作为样本,分析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
价值比率的选择:
被评估企业属于证券行业,其业务内容包含证券经纪、自营、证券承销等多个封面,故根据各行业通常选用的价值比率,本次评估采用市净率P/B模型对被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企业股权价值=被评估企业总股本×被评估企业每股账面净资产×被评估企业P/B
其中:
被评估企业P/B=∑可比公司P/B×可比公司P/B调整系数×权重可比公司PIB调整系数=П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
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被评估企业系数/可比公司系数
评估价值=委估股权价值×股权数量×(1-缺少流通性折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的调查情况表(股权、股票、其他财产权利)
(建议竞买人理性竞买)
拍品名称
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股股权
权利来源:本院冻结
拍品所有人: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数量、型号: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股股权
权利限制情况:冻结、有质押
拟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拍卖资产: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股股权。股权交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竞买公告
司法网络拍卖是法院在网络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拍卖公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9日10时至2024年1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10/03户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股股权
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603736457.76元,起拍价:422615520.44元,保证金:84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
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竞买人需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竞买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本院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等相关辅助事务。
专项咨询电话:廉女士18500627330(工作日9:00-18:00)
具体看样时间根据预约看样情况由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安排。特别提示: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若竞买人想提前模拟体验淘宝网司法拍卖流程,以更好的进行真实竞拍,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块找到模拟体验司法竞拍流程一项,进行模拟竞拍。模拟竞拍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及产生的一切费用请询问淘宝网工作人员,法院对上述模拟体验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及费用概不负责。
四、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现状: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过户及费用负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八、权属异议: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九、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保证金及余款支付: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2月13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1)京03执1892号(注:括号为英文半角);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账号0200059338041938649),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以贷款方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经贷款银行审查未批准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拍卖余款,逾期未支付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购买资格的审核: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相关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成交确认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相关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的专项咨询电话:廉女士18500627330
法院咨询电话:010-84774133\010-84773629(竞买人流程咨询)、010-84773736(标的具体法律问题)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
拍卖信息可在“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同步查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竞买须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9日10时至2024年1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10/03户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进行公示和特别提示,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特别提醒: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须在竞买开始前按照本须知第五条的规定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四、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在竞拍前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
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
六、本次拍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须在开拍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需与淘宝实名认证信息相一致)并申报权利,经本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平台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充分证据或未能完成前述确认的,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八、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本次拍卖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并根据评估报告就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说明。拍卖资料中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公告所示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年2月13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人以贷款方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经贷款银行审查未批准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拍卖余款,逾期未支付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纳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须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买受人本人与其委托代理人一同,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拍卖标的物。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前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拍卖标的物的,应向本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前述手续。
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经本院通知买受人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不领取不办理的,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后果。
十四、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特别提示: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到本标的物登记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当地的过户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负担。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拍卖须知及其他拍卖资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赚得没有罚得多!某证券2项保荐业务违规,罚没超千万元
2024-11-09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
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事件概述
东吴证券因在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国美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含持续督导)两项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一事件反映出公司在投行业务的项目执行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要求,暴露出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违规行为表现
1、国美通讯项目
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作为保荐承销方,东吴证券有责任对国美通讯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然而,其在贸易业务内控流程方面的核查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问题。例如,可能未仔细审查贸易业务的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审批流程、货物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情况等关键环节,从而无法准确判断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走访流于形式:实地走访是保荐业务中重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之一,但东吴证券在对国美通讯的走访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职责,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与上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等重要信息。走访可能只是表面功夫,未获取到有价值的一手资料,导致未能发现潜在问题,最终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相关文件。
2、紫鑫药业项目
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对于紫鑫药业的重大采购事项,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且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的在地林下参采购合同,东吴证券未进行严格审查。可能没有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供应商的资质和背景、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也未核实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无法保证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影响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的判断。
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在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吴证券未充分评估发行对象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这可能导致发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若发行对象最终无法按时足额认购股票,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计划,还可能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是保荐业务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在发行后能够持续规范运作。但东吴证券在紫鑫药业的持续督导期内,忽视了对在地林下参采购这一关键事项的跟踪核查,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如采购业务的异常变化、存货管理风险等,未能履行持续监督和风险提示的职责。
监管处罚措施及影响
对东吴证券的处罚
经济处罚:没收国美通讯项目的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及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分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没收紫鑫药业项目的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罚款4,136,000元。这些经济处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其净利润,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一定冲击。
声誉影响:此次处罚事件将对东吴证券在资本市场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投资者、客户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对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信誉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公司未来业务的拓展,包括在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以及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领域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张琦、王新(国美通讯项目):分别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处以高额罚款。这将对他们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面临行业内的声誉受损、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同时也警示其他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蒋序全、李佳佳(紫鑫药业项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同样,这将影响他们在行业内的形象和职业发展,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谨慎尽责。
东吴证券的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
诚恳接受处罚并反思整改:东吴证券表示诚恳接受处罚,体现了公司对监管决定的尊重和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公司承诺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重点针对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强化
证券代码:601555股票简称:东吴证券公告编号:2024-0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吴证券”)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51号),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根据《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202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
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公司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东吴证券:诚恳接受处罚
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对于此次处罚,东吴证券表示,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东吴证券同时称,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