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为博眼球、引流量凭空捏造“杀人案”,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
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
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