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多家私募被注销
私募被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近日,13家私募机构被中基协注销,被注销原因为“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这13家私募包括深圳泰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零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善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兆利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尚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北辰渔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中基协表示,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而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八类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对于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公告》则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且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此外,私募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