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展会临时保护制度谈链博会知识产权和商事法律服务的技术保护支持
1
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首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以下简称“链博会”)成功举办,会上设有五大链条和供应链服务展区,吸引了供应链上下游各领域的企业参展。为协助各大参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链博会设置有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咨询服务,工作站还有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进驻,设立了专利和商标申请受理窗口。该受理窗口在首届链博会展会期间现场受理专利申请1件和商标注册申请7件。
在国际展会中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主办方的惯例。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规则,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部分国际展会、赛事的针对性文件,为开展知识产权类法律支持指明了方向。展会中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工作站除了调查取证、处理侵权投诉等工作以外,展览会面向相关公众的特性也决定其法律支持与另一主题相挂钩——技术保护。由于各大主题展会都是为了展示最新科技成果,为赶上参与展会的时间,难免会涉及到还未来得及提交相关专利申请的新技术。因此,如果不专门对参展产品和相关技术加以额外保护,很有可能致使企业在日后丧失相关权利,或引发商业秘密泄露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这就促使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一个关键制度的形成——展会中的临时保护制度。
制度历史及国际条约
1873年,维也纳举办了一场国际发明展,为使参展商和参展国不必过于担心自己展出的发明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主办国制定特殊法律,给予展览会上展出的外国人的专利和商标特殊的临时保护,保护期间内禁止展品所有人之外的人就此申请专利权或商标权。这一特殊法律拉开了展览会临时保护的序幕。1883年,第一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包含有关国际展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则,要求对在官方举办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且在以后要求优先权时规定优先权日为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
时至今日,《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也在第55条“不具有损害性的公开”中规定,如果该发明的公开是其申请提交前6个月内在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且在申请时声明展出并提交证明文件,那么该发明的公开将不构成现有技术。此外,美国、日本等国家也设立有相应的新颖性优惠制度,公开范围不局限于展会或技术学术会议,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
我国相关规定——新颖性宽限期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也有相关规定。《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展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并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相比于商标申请中直接享有优先权的规定,专利申请的要求更为严格。《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虽然专利申请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如商标申请制度中规定的可以直接获得优先权,但发明人也不必担心因参与国际展会或科技学术会议而使其还未提交申请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成为现有技术。
可见,这样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设立目的在于将某些提前公开的内容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属于对申请人的优惠待遇,因此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程序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已制定了详细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不丧失新颖性,并于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届链博会上的知识产权和商事法律服务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2节的规定,所述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链博会作为中国贸促会主办,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承办,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商会支持的大型国际展览会,符合前述规定,当然地能够使参展商在后续可能的权利申请中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关于申请新颖性宽限期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在这一点上严格程度略有不同。具体而言,《专利审查指南》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章节中明确规定,所述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者展览会组委会出具,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同样适用);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则在修改后不再要求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
为避免日后申请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标准不清问题,申请人在获得证明材料时应当尽量符合相对严格的标准,防止不能享受新颖性宽限期而最终导致相关技术无法获得专利法保护,造成商业损失。对此,链博会设置的知识产权与商事法律服务站作为主办单位官方设立并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的机构,能够为有需要的参展企业提供《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协助申请人满足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展览会通常配套有主题论坛或相关学术、技术会议等,申请人在该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技术内容也可能适用上述《专利法》第24条不丧失新颖性情形的第(三)种,其所述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很难实质性核实会议主办单位的资质,即是否为全国性学术团体,可能导致后续就其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时由于学术会议主办单位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权利。不过,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在第33条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上对能够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进行了细节修改,相应地放宽了适用标准,体现出我国专利法制度为适应专利保护实践情况而努力的方向以及鼓励发明人科技创新的立法目的。
11月26日至30日举办的第二届链博会吸引了更多国内外各领域的技术企业参展,并将同样设置知识产权和商事法律服务站,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对拥有最新科技成果,希望在日后申请中获得新颖性宽限期的参展商,该服务站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参展证明材料。不仅如此,如果手握最新技术的参展商对于日后在申请中能否享受新颖性宽限期仍心怀顾虑,或担心在展览会中的公开展出也可能带来潜在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本届链博会也同样将联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官方机构开设现场受理申请的窗口,并协助参展商现场提交专利或商标申请,在第一时间提供零距离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