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朋友车撞伤了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谁担责?

2024-11-25 18:38:03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朋友车撞伤了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谁担责?

日常生活中,借车给亲朋好友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沈江驾驶小型轿车与辛波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沈江负事故主要责任,辛波负事故次要责任。辛波伤情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经查,沈江驾驶车辆的车主为杨南,且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辛波将沈江、杨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沈江负主要责任,辛波负次要责任,杨南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沈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沈江赔偿辛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车辆投保义务人杨南在沈江不能赔偿的范围内对原告辛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本案中,杨南作为沈江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杨南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沈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的重要特性。

故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作者|毛钰博

编辑|李娟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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