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2022-02-25 23:12:32 - 董秘学苑

2月25日,证监会、沪深京三大交易所、中登公司等一起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大背景是,监管层需要A股的资本市场退市常态化,但是退市常态化的一个难题是,对于这些退市公司以及持有这些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何处理,只有安置好了后路,才好更加常态化退市,此前一直也都有这方面的安置政策,比如最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后面由股转中心单独开辟的一个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及监管平台。

就之前机制运行以来,监管层及市场发现了如下问题:

退市衔接不畅(实际上就是退市后没人主导了)

监管要求针对性不强

权责不对等

风险不能有效出清

监管层也列举了一个数据表示,退市公司在快速增加,从2013年的45家增长到2021年的83家,不过说真心话,这个增长数量相比于新增的上市公司数量,还是非常少的,退市常态化的目标数据肯定不止于此,所以针对发现的问题,监管层重新要制定规则。

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证监会发布的是《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个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则发布的是关于就《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个总纲一个细则

1、针对退市衔接不畅,新规规定:

退市公司请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为其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且原则上,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挂牌手续。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个交易日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未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积极履责的,在以后给券商打分上也给予奖励。券商还是比较重视这些的,毕竟自律监管也可能影响公司其他业务开展。

2、就监管要求针对性不强问题,加强了一些细节性的监管规定:

退市公司也可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是要符合相关规定

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退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董事会秘书。退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挂牌的退市公司、两网公司存在未履行法定定期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通过降低交易频次、风险提示等方式对其实施自律管理。

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后,存在解散或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等情形的,其股票应当终止转让并退出退市板块。当然,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也就是说可以不要董秘,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不披露,但是至少要保证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

3、针对权责不对等问题,明确了各方责任:

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4、针对风险不能有效出清问题,也采取了多方政策

首先是加强风险提示,包括摘牌前,退市公司应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办理摘牌等事宜,充分提示退市风险;即将退市时,退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前两个交易日编制并披露股票转让公告。主办券商应同时披露投资风险提示公告。

明确投资者交易门槛,2年投资经验+50万的资金门槛+签字。

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对于一些就连退市板块都不适合待的公司(不发年报,也没有持续经营能力),多方去劝说走破产清算的路线,降低投资者还来交易公司股权的风险,促进风险的自我化解和彻底出清。

退市“监管新规”又有了哪些新的地方?

大致就是以上这些了,当然以上一些规定都是适用于要退市的公司,很多董秘们可能觉得不用了解,实际上,传达的信号是,把退市公司退市后的问题处理好后,便于的是让更多应该退市的公司退市,保持有进有出,所以对于那些行走在退市边缘,需要靠调节财务数据来规避退市的公司是个信号,下一步就是加强退市新规的落地了,未来,仅仅靠调节财务数据,突击增加营收等方式规避退市,难度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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