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3-12-25 02:01:25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1证券简称: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3-099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晨道”),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朗曜”)和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尧桂明先生、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孙跃杰先生、监事左宝增先生、财务总监王惠广先生出具的《关于所持有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承诺主体及持股情况

二、承诺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增加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备查文件

1、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关于所持有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1301证券简称: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3-098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9,50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38.1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的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关于所持有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涉及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194,830,9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943,700股,自2022年1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59,774,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94,830,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3,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完成上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该部分新增股份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59,774,600股增加至260,755,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943,7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5,811,9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60,755,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943,700股,占总股本的24.9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5,811,900股,占总股本的75.0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3名,包括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晨道”)、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朗曜”)、闵广益、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佳泰”)、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尚颀”)、无锡TCL爱思开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TCL”)、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尚颀华金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尚颀”)、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鹏智慧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智慧”)、扬州尚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创业投资”)、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一二三”)、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金领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超兴投资”)、杨威、尧桂明、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重庆市江北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战新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两江”)、马磊、张晓青、深圳招财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群策创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群策”)、许晓落、齐仲辉、左宝增、孙跃杰、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合志”)、王源、郭晓娟、袁冰、王惠广、李波、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共赢”)、深圳招财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财共赢”)和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华金创盈五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盈五号”)。

上述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中金佳泰、王源、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中金佳泰承诺:

“①自本企业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王源承诺:

“①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李波承诺:

“①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除欧阳永跃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闵广益、尧桂明、齐仲辉、左宝增、马磊、王惠广,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监事

李波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股东扬州尚颀、无锡TCL、安鹏智慧、珠海尚颀、尚颀汽车后(后更名为尚颀创业投资)、万向一二三、华金领越、超兴投资、杨威、重庆两江、安鹏创投、张晓青、厦门群策、许晓落、孙跃杰、长江合志、郭晓娟、袁冰、招银共赢、招财共赢、创盈五号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闵广益、尧桂明、杨威、马磊、张晓青、许晓落、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承诺:

“①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A.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2)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李波承诺:

“①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A.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6、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根据该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如届时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9、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承诺:

“若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企业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并促使本人的关联方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依法签订协议及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或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1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承诺

张晓青承诺:

“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涉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增加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9,50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38.1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3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说明: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股东闵广益先生曾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磊先生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波先生曾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3年7月27日,上述人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日为2023年8月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离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任期届满后尚不足六个月,故上述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3、股东尧桂明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齐仲辉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为公司现任监事,王惠广先生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上述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其任职期间,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4、股东闵广益先生、杨威先生、尧桂明先生、马磊先生、张晓青先生、许晓落先生、齐仲辉先生、左宝增先生、孙跃杰先生、王惠广先生和李波先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权激励对象,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规定,上述人员将遵守:“...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的限售安排,故杨威先生、张晓青先生、许晓落先生该等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2个月至24个月内)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持有股份的40%。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涉及的股东中,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招银叁号、尧桂明先生、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王惠广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所持有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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